《教育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条:徇私舞弊,违规收费

《教育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条:徇私舞弊,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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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徇私舞弊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规收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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