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违规不拨、挪用、克扣经费

《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违规不拨、挪用、克扣经费

00:00
00:47
第七十一条-违规不拨、挪用、克扣经费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