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日前,“上海青浦法院”微信公号发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不慎轧到在车旁的两周岁的儿子,小孩经抢救无效死亡。吴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32万元,遭到对方拒绝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父亲倒车轧死了儿子,结果却让保险公司赔了111万……看罢新闻,很多人也许会纳闷。的确,被撞者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吴先生自己交通肇事后,还充当赔偿请求人,让保险公司来赔偿损失,似乎有转嫁“过错”之嫌。其实,尽管从朴素情感上,这样的行为难以让人接受,但这并没有突破法律的框架。
首先,契约精神需要得到维护。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种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就这起民事纠纷而言,既然保险合同上并没有明确约定,排除特定关系人,那么吴先生夫妇作为父母、监护人,就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再者,法无禁止即可为。翻看法律条款,并未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之前,也曾有保险公司自行设计,规定了“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但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中国保监会早在2005年便废止了这一条款。所以,保险公司拿吴先生夫妇的特定身份来抗拒维权,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吴先生当然存在过错,作为监护人,本应履行安全看护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却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孩子被轧而死。这是一出赤裸裸的家庭悲剧。但是,这种过错并不能抵消保险公司的合同责任。根据法院方面的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既考虑到了保险公司的合同责任,也考虑到了吴先生的过错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实从法律上讲,吴先生原本免不了侵权责任:吴先生在家门口倒车伤人致死,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需要承担行政、民事等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还应当承担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按说,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亲属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但是在本案中,当事人一方采取了有效规避手段,即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法院予以准许,这并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不慎轧死儿子,对这名父亲而言,可能是一辈子挥之不去的伤痛。不过,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可能维护自身权益,也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签署了协约,就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至于其中的人性纠葛,也该“情归情,法归法”,公众当理性看待。
特约评论员丨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丨迟道华
校对丨吴兴发
这整个通篇都很奇葩,我听不懂,是不是这是在鼓励加害幼儿获得赔偿?
听友241773047 回复 @听友253019421: 立法的目的倒不应是鼓励利用自家幼儿获赔,但是确实有人可以利用这个空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