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篇

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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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篇
这部分原本打算用作前言。

从古代开始,“逻辑”和“辩证法”13就被当作同义词来使用,虽然“思考、考虑和推算”与“交谈”其实有着天壤之别。“辩证法”“辩证的证明”和“辩证者”(正如第欧根尼·拉尔修所写)这几个词最早由柏拉图所使用。在他的著作《斐德罗篇》《辩士篇》和《理想国》第七卷中,他提出理性的使用方法和技巧。亚里士多德也使用了“辩证法”一词,并赋予其同样的含义。不过,(按照洛伦佐·瓦拉[1]的说法)最早使用到“逻辑”一词并将两者等同视之的也是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诸如“逻辑困难即钻牛角尖”“逻辑前提”“逻辑疑难”等措辞。这样看来,“辩证法”显然比“逻辑”要更早出现。西塞罗和昆提利安[2]也使用了“逻辑”和“辩证法”,并将两者赋予同样的内涵。在《与卢库勒斯的学院拾遗》中,西塞罗写道:“辩证法就像专门用于判断对与错的女神。”在其《论题术》的第二章中,他提出:“斯多葛学派的学者们,凭借他们称为辩证法的这门学问,勤勉地追寻判断(论证)之途。”昆提利安则表示:“所以,它成为辩证法的一部分,或者按照我们的说法,成为一门有关辩论的艺术。”对他来说,在拉丁文中后者和辩证法是一个意思。(这些都是根据拉米斯[3]的《辩证法》所总结,1569年)在中古世纪与近代,“逻辑”和“辩证法”也被当作同义词来使用,直到今天,这种情况仍然存在。但是,到了近代,像康德这样的哲学家在使用“辩证法”这个词时,常常带有贬义倾向,其内涵比“诡辩的论争术”还要糟糕。与此相反,“逻辑”一词则更为纯粹,所以很受欢迎。然而,这两者本来意思就相近,所以近年来再次被人们看作是同义词。

从古到今,“辩证法”和“逻辑”都是被当作同义词来使用的,这点很令人感到遗憾。因为这样一来,我就没法不受约束地将它们做出区分。本来我打算将“逻辑”定义为“与思维法则(即理性原则)有关的学问”。“逻辑”从“λογιζεσ.αι”的角度看,是指“思考、推算”的意思,从“λογο.”[4](逻各斯)的角度看,是指“词语和理性是不可分割的”;将“辩证法”定义为“辩论的艺术”(这个词语在现代就是这个含义),“辩证法”是指交谈方面的意思,而交谈包括两种:陈述事实或表达意见,换句话说,一个是历史性的,一个是审议性的。这样一来,很显然,逻辑对象剔除了经验,以纯粹先验为主,遵循思维法则或理性(或者逻各斯)原则。理性原则要符合思维法则,不受任何干扰。言下之意,一个理性的人在不受任何误导的情况下能进行独立思考。与此相反,辩证法则是指两个理性的人一起进行思考与交流,从而在思想上发生矛盾。当双方都处在纯粹理性状态时,他们就会形成一致的意见。正因为本质上存在着个体差异和经验因素,所以他们会相互抵触。逻辑这门思考的学问,或者说纯粹理性原则,可以用纯粹先验的方式来建构它。而辩证法只能用后验的方式来建构,必须借助与干扰和手段有关的经验知识。前者是指两个理性的人一起在进行思考时,因存在个体差异,他们的纯粹思想受到干扰,而后者是指辩论双方为了证明自己的思想是客观真理,从而对对手使用各种手段。因为,人类天生具备这种秉性。
在一起进行思考和辩论(或者说交换意见)时(历史性谈话除外),当甲发现,对同一件事情,乙和自己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时甲不会先考虑自己有没有出错,而是假定对手存在着错误。换句话说,人类总认为自己是对的。我把这门学科称作“辩证法”,它所研究的正和人类的这种秉性有关。为了避免读者误会,我认为还是称其为“争证辩证法”比较合适。因此,可以说它是一门关乎人类自以为是的天性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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