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基础
首先,必须要弄清楚所有论辩的本质,换句话说,要弄清楚在每场论辩中,双方在争论什么。对手提出了论点(或者同样可以说,我们也提出了论点),我们可以从两种模式与路径对他进行反驳。
两种模式是:一、对事;二、对人a。或者根据对手做a 拉丁文“ad hominem”在此译作“对人”。与论辩联系起来,就有“argumentum ad hominem”,即针对人的论证,意为通过攻击持有观点的那个人,来排斥他的论证或观点。——译者注出的让步来进行考虑。也就是说,我们要么就指出对手的主张不符合事物的性质(换句话说,不符合绝对的客观真理),要么就指出对手的主张不符合对手所做出的其他陈述或所承认的事实(换句话说,不符合相对的主观真理)。后者的辩论模式只是提供相对证明,与客观真理完全没有关系。
两种路径是:一、直接反驳;二、间接反驳。直接反驳即从理由角度攻击对方的论点,间接反驳即从结论角度攻击对方的论点。前者旨在强调对方的“论点并不为真”,后者旨在强调对方的“论点不可能为真”。
在进行直接反驳时,我们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要么就指出对手论断的理由为假(否认其论断的大前提和小前提),要么就承认其理由或前提,但是指出从对手给出的理由中无法推断出其论断,也就是攻击对手论断的一致性,或者说是结论或推论的形式。
在进行间接反驳时,我们可以采用反证法和引例或反例这两种方法。
一、反证法。我们先承认对手的命题为真,再提出,当我们将这个命题和另一个公认为真的命题一起当作前提,会推出什么样的结论。按照这种假设,可能会推出一个明显为假的结论,它要么和事实真相相矛盾10,要么和对手提出的其他论断相矛盾,也就是说,结论在“对事”或者“对人”的情况下为假(参阅柏拉图在《大西庇阿斯篇》等著作中借苏格拉底之口所做的论述)。这样一来,对手原本假设为真的那个命题就成为了假命题,因为前提为真,结论一定为真,当然,前提为假,结论未必一定为假,也可能为真。
二、引例或反例。直接证明某个全称命题所指称的某些个别情况与该命题不符,换句话说,这个全称命题为假,通过这种方式来对其进行反驳。
上述这些便是辩论形式的框架和纲要,因为所有的论辩类型都被包含在这里面。不过,不管前提是否为真,这一切都可能或的确是真实存在的。由于真理并非那么容易被看出来,所以论辩过程总是显得很漫长,而且充满曲折。
同样,我们也无法对真理和谬论做出区分,因为论辩双方自身也不确定自己所说的是不是真理。所以,在本书中我提出的这些论辩技巧,并非以客观真理为前提,因为我们自己也无法确定事实真相。我们只有通过论辩,才能发现孰对孰错。顺便提一下,在进行辩论时,论辩双方势必会就某些问题达成共识,并且愿意以此作为辩论的基础,而连这点共识也无法达成的人,是无法与他展开辩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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