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外国管制性法律的查明——以“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为中心》推介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杨磊。今天给大家推荐的文章是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晓教授撰写的《外国管制性法律的查明———以“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为中心》,该文发表于《法律科学》2021年第4期。作者以“维生素C反垄断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为基础,探究在国际案件审理中,外国管制性法律的查明与一般外国私法查明的区别与联系、礼让原则的具体适用和该案件对中国司法所产生的影响和思考。
2005年,美国维生素C买家在美国多地起诉中国四家生产和出口保健品的公司,指控它们成立了卡特尔联盟,彼此以协议方式垄断从中国出口至美国的维生素C的价格与数量,从而违反了美国《谢尔曼法》。中国商务部首次以“法庭之友”的身份提交了官方声明,“证明被告限制竞争的价格协议出于“中国政府强制要求的价格监管机制”,但初审法院以中国被告签订的设定价格和数量的协定,并非出于中国政府事实上的强制,判决美国原告胜诉,中方不服,提起上诉。但在2016年,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中国商务部对中国法的声明内容是合理的,中国被告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行为系出于中国法律的要求,依据国际礼让原则,中国被告不应承担责任。但该案并没有完结,而是进一步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只专注于中国法律的查明问题,将审理的核心法律问题界定为:外国政府的声明应当予以尊重,但不具有决定性。进而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此次失败或多或少地反映出我国法学界对于基础性的涉外法律问题缺乏深入研究,也间接坚定了国家加大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力度的决心。该案件之所以如此轰动,宋晓教授做出了全面的分析,一是高额的罚金;二是中国政府经由商务部,首次以“法庭之友”身份出现在美国民事诉讼中;三是历时十年,经过三次庭审,判决结果前后大相径庭,中美两国顶尖法律人才为此展开了激烈的较量。宋晓教授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两大问题:其一,中国被告设定价格和数量的协议行为是否是中国法律和政府强制要求的?鉴于中国商务部的官方声明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因此这一问题的本质便是美国法院在查明中国法时应在多大程度上遵从中国商务部的声明;其二,如果认定中国被告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行为确系出于中国法律和政府的强制要求,中国被告是否可以免于承担美国反托拉斯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下面,让我们跟随宋晓教授,探究问题,寻求答案。
宋晓教授的文章结构和条理十分清晰,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情和法律关系,明晰主要争议。并且通过介绍美国地区法院、上诉法院、联邦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所依据的法条和对法律的解释,引出本文的核心问题即外国管制性法律的查明;第二部分,宋教授主要通过对于外国法查明中“事实论”和“法律论”的介绍和优缺点评析,来突出美国联邦法院对外国法立场的转变,即将“事实论”中法官不介入查明,由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外国法证据,转变为扩大法官在认定和适用外国法时的能动性,使外国法的认定和适用过程趋近于国内法的认定和适用。进而进一步探索该种转变是否符合比较法的一般原理,法是否是对“礼让原则”的一种公然对抗。在探讨上述问题时,必然会涉及到法官是否可以超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范围,综合更广阔的信息资料来最终认定外国法的内容。外国管制法能否被能动的适用,还是具有强制性等问题;第三部分,宋教授回归自身的论点,认为外国管制性法律,是区别于一般性的外国私法,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对私法行为施加了管制,其性质属于上级对下级的公法规范,区别于一般调整平等民商事关系的外国私法的私法性质。基于此, “法官在认定和解释外国私法时,一定程度上可以融入法院地法的解释规则和价值判断,但在认定和解释外国管制性公法时,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外国有权机关对其公法的认定和解释。对外国政府出庭所做的有关其管制性法律的声明,一国法院应给予足够尊重。”以此来反驳美国联邦法院的观点;第四部分,宋晓教授将国际法中的“礼让原则”与外国管制性法律的查明相结合,通过对国际礼让原则的适用标准和不同阶段的适用方法的说明,来驳斥美国联邦法院“曲解”中国法律的行为;第五部分的结论,再次强调本文的主要观点,并且点明我国国际法研究的薄弱点和痛点,极具警醒意义。
宋晓教授认为,外国管制性法律的查明应当区别于一般的外国私法。法院查明的外国法是冲突规则所指向的外国准据法,是直接决定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外国私法,并不包含准据法国的公法性规范。也就是说,一国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外国公法,但这并非是冲突规则指引的结果,而是其他法律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因此,这种特殊情形下的外国法查明问题,绝不能简单等同于外国准据法的查明,因为依据冲突规则需要适用外国准据法时,法官有严格的法律责任去认定、解释和适用外国准据法;但在其他情形下,法官则无严格的法律责任去援引或适用外国法。为查明外国准据法而形成的外国法查明的一般规则,固然可以作为查明外国管制性法律的出发点,但应充分注意到外国管制性法律查明的特殊性质。
此外,绝大多数观点认为一国法官并无强制性义务去直接适用外国的管制性法律,即使是准据法国的管制性法律。但国际礼让原则可能会给法官施加一定义务,促使法官将外国管制性法律纳入案件的利益衡量之中,因为管制性法律或者政府对管制性法律作出的声明不仅要维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捍卫个案背后的更广阔的经济政策和产业利益。故在本案中,美国联邦法院基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4.1条展开论证时,完全没有顾及本案外国法查明的特殊性质,既没有区分本案涉及的中国法是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还是一方当事人据以抗辩的特殊事由;也没有区分是查明外国的一般民商事法律,还是外国的管制性法律。并且在一国政府作出有关其立法权限和立法内容的严肃声明时,美国法院出于国际礼让,应该予以高度遵从,这可视为立法礼让的一部分,而不是将其等同于普通的“司法协助”。
最后,宋晓教授明确表示:“笔者无意站在中国当事人的立场得出一个有利于他们的分析结论,本文只是希望借助于中美两国学者普遍关注并有不少顶尖学者参与其中的‘维生素C案’,以纯粹学术视角去分析外国管制性法律的查明问题,尤其当外国政府出庭对其管制性法律做出特别声明时,法院是否应给予外国政府的声明以国际礼让,以及国际礼让的程度和标准应当如何。”这也是本文最吸引我的地方,让我们能站在更加客观的立场上去分析此次诉讼失败的根本原因,找出问题并且有针对性地去解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今后的大国博弈中占据有利的地位,用更全面和更理性的逻辑思维去面对世界给予中国的挑战。
以上是我精读该篇文章后进行地简单介绍,抛砖引玉,希望各位读者阅读原文并独立思考,希望与您进行沟通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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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20级硕士研究生杨磊
播音:老莫
指导老师:尹生教授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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