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公司将名下商铺出租给B公司使用,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超过7天的,出租方有权在提前1天通知承租人后停止有关能源、设施设备的供应,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后双方因办证及租金起算时间问题发生争议,B公司开始停止缴纳下一季度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A公司在催缴费用无果后,直接切断了对B公司的水电供应。B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因断水断电造成的原材料、停业、装修等多项损失,A公司抗辩,因B公司未按约支付房租、水电费等费用,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断水断电,不应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直接损失1万元。那么,法院如此裁判有何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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