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点速记5

刑事诉讼法考点速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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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 辩护与代理
[120]辩护是指辩方针对控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121]一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122]有效辩护可以体现于自行辩护、委护与法律援助辩护之中。
[123]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
[124]有效辩护原则要求法援机构应当指派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125]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
[126]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127]法律援助辩护贯穿刑诉侦査、起诉、审判全程。
[128]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撕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129]值班律师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130]值班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131]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13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133]下列3类人绝对不可以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口诀]绝对不得担任辩护人:刑罚、自由、能力。
[134]下列6类人相对禁止担任辩护人:(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2)人民陪审员;(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5)检察官、法官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办理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6)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注意]如果以上6类人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法院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
[口诀]相对禁止担任辩护人:现陪利外离开。
[135]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注意]仅排斥律师身份。
[136]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辩护人是独立的術公参与人。
[137]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3日以内,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3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138]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139]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
[140]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141]可以根据需要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142]在检察院阅卷,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注意]律师侦查阶段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14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前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144]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
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145]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无需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
[146]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147]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注意]对于律师的申请,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检察院、法院亲自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调取。
[148]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149]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
[150]在案件侦查终離,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151]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152]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術公代理人的意见。
[153]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154]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155]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垄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注意]辩护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时,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才不能管辖。如果辩护人涉嫌其他非“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可以管辖。
[156]辩护人酸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口诀]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157]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口诀]准备,正在,国公人。
[158]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59]对于应当法援辩护的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的,法庭需要审查理由,理由正当的允许,否则不允许拒绝辩护。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的,应当准许。
[160]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161]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162]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撕护人。
[163]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被告人。
[164]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165]诉讼代理人一般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被代理的意见。但是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权独立形成辩护观点。


考点速判答案
52、有效辩护原则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同等重要,不能说有效辩护原则仅在某一诉讼阶段适用。
5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4、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
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54、值班律师制度是辩护制度的延伸,但值班律师不属于辩护人,只是法律帮助者。
55、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应当覆盖所有案件的所有诉讼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形。
56、刑事诉讼主体包括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值班律师不属于国家专门机关,也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因此不是刑事诉讼主体。
57、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反过来说,两名辩护人可以为一名犯罪嫌疑人服务。
58、侦查阶段禁止核实证据和阅卷。
59、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合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60、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61、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62、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镑、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63、对于“准备、正在、国公人”的,辩护律师才有义务检举揭发,对于曾经干过的坏事,没有揭发检举的义务。
64、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65、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重新开庭;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应当接受。
66、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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