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会计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销售额应当一致,即所谓“两税”收入一致,才会没有涉税风险,但有一个行业,如果企业“两税”收入完全一致,却恰恰可能是存在风险的。
如甲建安企业承包一项工程,合同不含税总金额500万元,增值税税率9%,工期自2021年8至2022年5月,分别在2022年2月和2022年5月进行验工计价并支付相应款项,甲企业收款后开发票。假设2021年末甲企业自行计量的完工进度为50%,那甲企业2021年末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销售额是否一致呢?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建安劳务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所以甲企业在2021年末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为合同不含税总收入的50%,即250万元。
二、增值税销售额确认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上述承包合同约定的第一次结算时间是2022年2月,且未提前开票和收款,所以甲企业在2022年2月才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才会申报增值税销售额,2021年末就上述业务是不确认增值税销售额的。
综上,建筑企业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按完工百分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但增值税销售额却是按开票、提供服务并收款或合同约定结算日三者孰先的日期来确认的。一般情况下,确认完工进度在先,结算在后,所以“两税”收入完全一致可能会存在延迟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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