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主题案例宣传特辑(九)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我是东丽支行公司律师张璐瑶,本期为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主题案例宣传特辑第九期,本期关注民法典生效后,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民法典规范宣判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本案明确:保洁外包并非拒赔理由,顾客摔伤应当赔偿。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这起案例的基本事实:
张阿姨在超市购物时突然摔倒,超市工作人员呼叫了救护车,将张阿姨送往医院治疗。事后,超市以其将保洁服务外包给某保洁公司为由不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张阿姨遂将超市和保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2万余元。
原告张阿姨诉称,其是超市的常客,2019年10月某日上午,其在该超市地下一层的水果区购物时突然摔倒在地,后发现地上有很多水渍。事发后其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腿三踝骨骨折,并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张阿姨认为,超市在购物环境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同时,作为为超市提供保洁服务的保洁公司在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未将地砖上的水渍擦拭干净,对其摔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超市和保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超市辩称,从现场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来看没有发现明显水渍,超市推测是因为张阿姨自己鞋底已经磨平及地面潮湿的原因导致摔倒,张阿姨自身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且超市和保洁公司已签订了清洁服务合同,将涉案超市地面清洁和设置警示牌的义务承包给了保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消费者因此摔倒,由保洁公司承担责任,超市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保洁公司辩称,超市是负责安保义务的主体,张阿姨仅有权向超市提出诉讼,无权向公司主张。针对超市提出的由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地面积水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才由公司承担责任,但本案并非系积水导致的伤害,所以不承担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超市赔偿张阿姨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对“特殊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特殊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比此前《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明确了机场、体育场馆的安保义务主体,并将原先的公共场所扩充为了经营性场所和公共场所,但未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作出实质性改变。
因此,本案虽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无论是基于民法典还是侵权责任法解读都是一致的。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超市是否可以通过“外包”形式将安全保障义务转移给保洁公司。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对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解读,本案中,超市作为法律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虽然可以将保洁服务等内容外包给专业的保洁公司来进行,但该做法并不能转嫁超市应承担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最终责任仍应由超市承担。
那么这个案例对商业银行有哪些启示呢?
商业银行作为民法典规定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殊主体,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要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商业银行除了要确保其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服务设施和防卫设施、设备达到国家、行业的安全标准以及符合安全可靠的硬件环境规定外,还需加强对整个服务过程的安全管理,合理地向客户履行安全提示和说明义务,积极防范外部地不安全因素,努力为客户创造一个安全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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