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主题案例宣传特辑(七)

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主题案例宣传特辑(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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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主题案例宣传特辑(七)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我是分行公司律师张欣,本期为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主题案例宣传特辑第七期,本期关注民法典生效后,依法适用民法典规范宣判的一起涉及打印遗嘱纠纷案件。随着计算机技术及打印设备的普及,打印遗嘱已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实践中。为顺应时代发展,相较原《继承法》,《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新的遗嘱形式。那么,对于在《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打印遗嘱,现在应如何认定其效力呢?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这起案例的基本事实:
大苏、小苏为姐弟关系。2016年9月4日,小苏订立遗嘱一份,遗嘱写明:小苏死后全部财产由姐姐大苏继承。该遗嘱由小苏口述、大苏的丈夫大刘协助录入电脑并打印,小苏签字并注明日期,并且由当天晚上由照顾小苏的两位护工签名。2021年1月30日小苏去世。2021年3月5日,大苏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该遗嘱继承小苏的全部遗产,理由为该遗嘱是小苏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苏的其他继承人则认为该打印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对小苏的遗产进行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可见,对于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应按照《民法典》的新规定予以审查。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对打印遗嘱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几类主体,分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小苏的遗嘱形式为打印遗嘱,小苏的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就该打印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该遗嘱效力进行审查。因小苏的遗嘱打印人大刘与继承人大苏有利害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并且遗嘱另两位见证人均未对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进行见证。因此,小苏订立的遗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打印遗嘱无效。

那么这个案例对我们有哪些启示呢?
《民法典》施行后,打印遗嘱成为新增的法定遗嘱形式。我们再来一起回顾一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统一了司法认定标准,对于遗嘱具体由谁打印不再进行区分,通过本案我们会发现,法院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十分严格,这也提醒遗嘱人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订立,以还原遗嘱人真实意思,维护遗嘱继承人的最大利益。

本期分享内容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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