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525】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关注这5个涉税问题

【听税525】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关注这5个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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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


问题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法规确定。

问题3:提供担保取得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因此,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担保收入应当按照“贷款服务”下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4:个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按哪个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5:提供担保签订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资金账簿。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因此,单独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在应税合同中纳入担保条款,由保证人签字盖章的,保证人不属于当事人,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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