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出租房屋可以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外购、承租)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的情形
1、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从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出租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出租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为对方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出租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抵扣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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