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52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当了解的3个财税问题

【听税52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当了解的3个财税问题

00:00
03:15

一、个人投资者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长期不还要交个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长期不还不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投资者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资金为本人购买房、车等财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视同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税目为“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投资者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资金为本人及家庭成员购买房、车等财产的,不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应计入投资者个人的“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房产过户的,是否缴纳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因此,个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过户的,免征契税。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