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七十七条(善意第三人的免责)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善意第三人的免责)

00:00
03:37

在“熙 • 说”中,你找不到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用通俗简明的解说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各位听众朋友可以扫码添加小师妹的微信,加入专代备考群,领取免费的专代资料,共同探讨,共同进步。



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七十七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专利法第七十七条,我们需要注意的有几点:
一、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它不包括制造或者进口有关产品的行为,也不包括使用产品制造方法的行为。所以说,专利产品的制造者、进口者、以及产品制造专利方法的使用者,不能以其不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他人获得专利权的产品为理由,或者以其不知道使用的产品制造方法是他人获得专利权的方法为理由,请求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关于“不知道”的解释。不知道其实包含不可能知道和应当知道而实际并不知道这两种情况。根据侵权的基本原则,如果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侵犯他人权利,依然实施这种行为,属于故意侵权,肯定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其行为将侵犯他人权利,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属于过失侵权,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销售、许诺销售、制造使用侵权产品的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本条仅仅是免除行为人赔偿专利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所以,行为人应担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比如说立即停止,即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


四、对于举证责任也有相关的规定。在普通的侵权纠纷里面,原告也就是专利权人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想要免除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要证明其不知道许诺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所以,针对专利法七十七条,如果想免除赔偿责任的民事损失,那么要证明不知道,还要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