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七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专利法-第七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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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七十四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在专利法第七十四条中,将诉讼时效由两年改成了三年,这也和民法总则进行了统一还有一点是一个表述,就是“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来是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实就是说法上的不同。还有一点修改,是加入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原来是没有“以及侵权人”这几个字的。因为在诉讼的过程中,只知道这种侵权行为,不知道侵权人是谁、去诉谁。所以说加入了“侵权人”,为了更加完善这个法条。为什么会有诉讼实效呢?这种诉讼实效制度其实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如果超出法定期限的话,这个权利就是要作废的。为的就是促使权利人及时的去行使这样一个权利,也促使义务人及时的去行使义务,同样也有助于法院去及时的处理民事案件。


专利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的问题。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至专利授权前使用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请求支付适当使用费的诉讼实效诉讼期间有两种计算方式:
一、从实际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二、由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计算。


两者是以较后届满者为准的。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提出,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是在专利授权以后再谈这件事情的。也就是说,支不支付临时保护费是以授权为标准或者是评判基础。如果专利申请到最后没有授权,肯定是谈不上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只有授权以后,才有能力去追湖从公布到授权前使用发明没有付费的情况。关于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十三条里也有相应的介绍。如果大家想要了解的话,也可以去听一下《熙说》关于专利法第十三条的介绍。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关于诉讼的时效的条款,专利法第七十四条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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