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29 可以用劳务出资吗?

民法典 29 可以用劳务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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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29  可以用劳务出资吗?

 

    很多朋友在创业时,都希望可以用劳务出资。现在明确答复:如果要创设公司,劳务不能作为股东出资,但是,如果是合伙,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关系,因具有募集资金迅速、设立方便、经营灵活等特点,成为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参与投资交易的重要方式。但是,由于合伙的法律制度在《民法典》实施前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实施后分别在总则编确立了合伙企业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在合同编对其处理合伙法律关系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在《合伙企业法》中则全面规定了合伙的内外部法律关系。正是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规定的分散,以致在司法实践中,曾经碰到过法院因为不了解合伙合同的商业意图,把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投资判断成借款,导致错判;也曾碰到当事人之间,不知道如何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也不知道可以用什么作为合伙人的出资,更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配合伙财产,导致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时,诉请虽然符合合伙人自已的意愿,但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为了在实践中可以正确适用合伙合同,对合伙合同做如下简析:

一.合伙合同的典型特征

合伙合同的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与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支付价款、租金的目的是不相同的,其并不是为了换取其他合伙人的对价,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目的奠定物质基础,因此,合伙合同的本质属性是共同行为,而非双务合同。因此,合同编中关于基于双务合同特征而设定的相关规则,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规则,就不适用于合伙合同。

 

二.合伙人的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可以用金钱、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和劳务出资,与《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最大的不同是,合伙可以用“劳务”出资。

但是,作为合伙的劳务出资只能是由提供劳务的合伙人本人提供自己的劳务,不能由他人替代;更为特别的是:作为行为的劳务,不能成为合伙财产,不能为合伙人共有;如果合伙人未按约定履行提供劳务的义务,其他合伙人只能要求提供劳务的合伙人承担损失赔偿,而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该合伙人的劳务。因此,劳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出资,在进行合伙时,需要对以劳务出资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

 

三.合伙财产的范围

所谓的“合伙财产”,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中,由各合伙人投资所形成的及在合伙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所有财产。其范围包括了现金、机械设备、有价证券、不动产、专利等知识产权。

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合伙人是以某项不动产或者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收益权出资,也就是说合伙人没有用所有权出资的,那么,该项财产的原物就不能成为合伙人的财产,这一特殊的出资方式,也是与设立公司,要变更所有权至新设公司名下不同。

 

四.合伙财产的分配

在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是不能诉求分割合伙财产的。合伙财产作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需要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允许合伙人随意分割合伙财产,不仅背离了合伙目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损害了合伙关系的稳定和发展,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因此,无特别法对商事合伙的特别约定外,在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是不能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的。

 

【适用法律】

《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冀蓓红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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