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利安人作为游牧民族对北印度的征服,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土著人的母系社会结构与文化。但随着其向半牧半农的生存方式的转变,一种破而后立的政治社会制度开始建立起来。恒河平原的肥沃土地与先进的农耕技术,使农业更加繁荣。一些雅利安人部落定居下来,形成更大的利益集团,这就是王国,部落酋长们遂摇身一变,成为国王。被先期驱逐到恒河平原的土著种族也形成了一些王国。战争、文化的碰撞与交流、贸易,就从传统的部落规模转变为国家规模。
五 种姓制度与社会阶层
在雅利安人的社会政治制度中,核心为其种姓制度。这是雅利安人最终占据印度政治与文化生活舞台中心的根本支撑。
种姓制度乃雅利安人建立的以种姓划分为基础的阶级制度。种姓,指身份,也含有血统之义,又进一步用于表征阶级。“种姓”是梵文Varna的引申之义。Varna,音译瓦尔纳,本为“颜色”之义,但作为征服者的雅利安人以肤色显示与作为被征服者的土著即原住民之间的身份差别,Varna就获得了“种姓”之义。
种姓制度以种姓划分阶层或说阶级,与前文已述的荼卢毗族人的阶级划分方式有区别,也有联系。主要的差别在于,荼卢毗族人以职业分工划分阶级,而雅利安人以肤色划分种姓阶层。既然以肤色为种姓的标志主要是为了区分雅利安人与荼卢毗族人、奥族人等非雅利安人,那么荼卢毗族人作为土著人的代表就被划到了对立面,从而堕入最低社会阶层。而联系的方面在于,雅利安人是在吸收荼卢毗族人阶级分层制度的因素后建立种姓制度的,而且在具体划分种姓时,也考虑到雅利安人内部的阶层差异,而以职业分工划分其种姓。这样,最终得到四种姓,即婆罗门种姓(Brāhmana)、刹帝利种姓(Ksatriya)、吠舍种姓(Vai[插图]ya)与首陀罗种姓([插图]ūdra)。前三者属雅利安人种姓,乃高种姓,第四种属非雅利安人种姓,为被征服者,是低种姓。这与以肤色来划分雅利安人与非雅利安人相一致。在此意义上的种姓制带有鲜明的奴隶制色彩。
四种姓说在雅利安文化的早期代表《梨俱吠陀》中就已明确提出。如其“原人歌”2、11、12歌云:
唯此原人,是诸一切;既属过去,亦为未来;唯此原人,不死之主;享受牺牲,升华物外。……原人之身,若被肢解,试请考虑,共有几分?何是彼口?何是彼臂?何是彼腿?何是彼足?原人之口,是婆罗门;彼之双臂,是刹帝利;彼之双腿,产生吠舍;彼之双足,出首陀罗。[11]
原人(Purusa)是一切的一切的拟人化代表,不死不灭,而且一切自然与社会的存在皆出自他。四种姓来自其口、臂、腿、足,也就属于神圣的规定,由此形成的社会、政治秩序与制度随应就是天定而不可更改的了。
到佛陀时代,四种姓代表了四个阶层,即祭师、王侯武士、农工商庶民、贱民,其社会地位、权利、义务与生活方式等都有不同规定,可具体说明如下。
婆罗门种姓,即祭师阶层。婆罗门本是荼卢毗族人的祭司阶层,还行使政教合一的统治权。雅利安人打破了母系社会政教合一的结构,将祭司与统治者区分开来。这并不出人意料。雅利安人好战,一直与土著处于战争状态,统治权渐与军事权力合一,担当起极为重要的责任与义务,而与祭司对神奉献心力的功能与意义有所冲突,因此,祭司与统治者的功能相互独立成为一种现实的必然。对神的崇拜是早期人类文明的共同性,雅利安人延续与维护了荼卢毗族人对祭司赋予的崇高性,并将祭师(又称祭官)与祭司合为一个祭师(或称祭司)阶层,即婆罗门种姓。婆罗门种姓是神职人员,但由血缘关系而世袭成为一个阶层。他们也是学问的传承者,以及其他种姓的老师与指导者。这是地位最高贵的一个阶层。
刹帝利种姓,即武士阶层,包括王族以及职业战士等,其职能是统治与从事战争或者防御战争。他们要通过婆罗门这个中介才能获得神的保佑与合法地位,因此,虽然掌握暴力机器,权力极大,但处于第二阶层。这其中,最重要的刹帝利最初是部落首领,后来为国王。部落首领通过选举产生,而早期的国王也如此,但后来的国王主要通过世袭产生。
吠舍种姓,即牧民、商人与农民。此种姓与前二种姓一样,属雅利安人。婆罗门是宗教文化的主宰者,刹帝利是社会政治的统治者,而吠舍是从事牧业、农业与商业的平民。显然,这些平民虽然也是雅利安人,但并非权力机构的上层,故只能为第三阶层。
首陀罗种姓,主要是被征服的所谓土著,即荼卢毗族人与奥族人等非雅利安人。该种姓也有一部分是手工业者,还有一部分是雅利安人中的低下者,所谓被污染者。此种姓是奴隶,或者贱民,这是最底层。
在四种姓中,婆罗门、刹帝利、吠舍作为雅利安人的基本构成,有念诵吠陀与祭祀的权利,死后可轮回转世,故称为“再生族”;首陀罗属于被遗弃的种姓,既无念诵吠陀与祭祀的权利,也无轮回转世的可能,故称为“一生族”,甚至作为别人的奴仆,可以被随意驱逐、随意残杀。[12]
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种姓的内容有所变化,尤其低种姓的内容变化较大,这从后来《摩奴法论》的细致说明与规定中可以看到。中国取经僧法显与玄奘大师都有相关记载,如后者在其《大唐西域记》中曾有总括性说明:
若夫族姓殊者,有四流焉:一曰婆罗门,净行也,守道居贞,洁白其操;二曰刹帝利,王种也(旧曰刹利略也),奕世君临,仁恕为志;三曰吠奢(旧曰毗舍讹也),商贾也,贸迁有无,逐利远近;四曰戍陀罗(旧曰首陀讹也),农人也,肆力畴垄,勤身稼穑。凡兹四姓清浊殊流,婚娶、通亲、飞伏异路,内外宗枝,姻媾不杂,妇人一嫁,终无再醮。自余杂姓寔繁,种族各随类聚,难以详载。[13]
其中农民与商人阶层已区分开来,原因在于随着城市工商贸易的发展,商人阶层的影响与地位日益增长,吠舍即以商人占主导,首陀罗的地位有所提升而以农民为主体。当然,从社会分工看,后两种姓并没有截然的界限。在之下,还出现了一个真正的贱民阶层,被视为“不可接触者”,称旃陀罗(Candāla)。他们属于土著的原生态性部落以及从事卑贱职业(屠宰、制革、清洁工等)者,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严重的歧视,比如生活在市镇或村外隔离开来的小村落里,不许在高等种姓使用的水井打水,也不许进入寺院等。
总之,种姓通过对个人身份与地位的限定以及对社会阶级的划分,最终形成以血统、内部通婚、互不交往、职业世袭等为特征的种姓制度,一直是中古以后印度构建社会次序与政治制度的基础要素。即使到了现代,种姓制度在印度的影响仍无处不在。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