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申请专利文件的原则)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申请专利文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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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是整个专利法里面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这个条款两层含义,第一层,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第二层,申请文件修改符合的原则是什么。在这个法条中,我们要掌握几个知识点,首先,第一个知识点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什么,审查指南里规定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的内容。


对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的解读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文字记载的内容。另外一个方面是,直接的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文字记载的内容我们都明白是什么意思,关键什么是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的内容,它的含义应当是指能够明确推导出来的大容。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有一篇专利申请公开了一个电脑,在权力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电脑,包括键盘、硬盘,包括什么样的一些装置,但是没有记载这个电脑包括显示装置,显示装置是不是能够从原则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内容中,直接的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呢,也就是说能不能明确推导出来的内容呢。据我们所知,到目前为止所有电脑都应该有显示器。所以,即使在文字中没有记载这个电脑包括显示器,显示器也应该是电脑的一部分。所以显示器是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的内容。


刚才跟大家去解读了修改的内容,接下来我们来谈一谈修改的类型。修改包括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但是这个主动修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点或者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是不同的,所以对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时间也不同。我把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进行主动修改的时间,叫做主动修改的窗口期。我们看看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申请人有哪个窗口期可以进行主动修改呢。申请人其实是可以有两个窗口去进行主动修改的。第一个窗口期,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个窗口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阶段的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对于实用新型而言,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经过初审以后,实用新型就可以授予专利权了,审查周期是比较短的。所以实用新型申请人提出主动修改的时候,应当尽快,他是自申请日两个月内提出,否则就会错失时机。除了可以进行主动修改外,还可以进行被动修改。经审查,审查员会发现申请文件中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针对这些缺陷的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基于补正通知书和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的修改就属于被动修改。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之间的区别在于:主动修改可以完全按照申请人的意愿去进行修改,被动修改只能针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去进行修改。但是主动修改刚才我们提到的,完全按照申请人的意愿去进行修改,它的一个底线是不能超范,也就是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们接下来看一看,如果修改不符合规定,有什么样的后果。审查员发现,申请人提交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首先会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予以改正,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虽然做答复,但是依然坚持其提出的修改,申请将被驳回。针对申请人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阶段的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的。刚才我们提到了,三个月内是一个窗口期,所以这个窗口期就是一个时限,意味着申请人可以进行多次的主动修改。如果进行了多次的主动修改,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三个月以外的时间提出的主动修改一般不易接受。但是有特殊情况,比如说审查员在阅读经修改的文件,发现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修改原则,而且在修改文本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省审查程序,可以接受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对于外观设计的修改,这里面有几点需要注意的内容。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是指,修改后外观设计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的外观设计相比,属于不同的设计。在判断申请人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时,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已有表示,或者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认为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样,外观设计也有主动修改的窗口期,就是在申请日提出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如果申请人超出这两个月的期限,也就是超出了主动修改的窗口期。窗口期提出主动修改的,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的缺陷,且有被授权的前景,修改文件是可以接受的,对于不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好了,亲爱的听众们,我们本期对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解读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熙·说》,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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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1362270jrzx

    发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发出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阶段通知书三个月内(可多次修改) 实用新型:自申请日两个月内 主动修改不能超范围A33 外观设计:自申请日两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