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十二条(专利申请的撤回)

专利法-第三十二条(专利申请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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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申请人有权对其的专利申请进行处分,撤回申请也是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处分的一种形式。在专利法第三十二条中,对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第一,在未授予专利之前可以撤回其申请。第二,是时间,随时可以撤回其专利申请。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任何阶段可以去提出撤回专利申请,也就是说在初审阶段,对于发明专利在实审阶段或者是在驳回复审阶段,都可以提出撤回申请的声明。申请人在声明中需要写明撤回专利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以及发明创造的名称。如果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撤回,申请的声明应当由全体共同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如果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办理,而且要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是否要说明撤回的理由呢?不用,这个撤回可能是有各种理由的,不必对于专利局进行这样一个理由的阐述。


撤回申请的原因是什么?有可能有几种原因。有可能是申请人认为这个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不当,又不能通过申请予以弥补,所以说他在公告之前,或者是公开之前进行撤回,撤回了以后,因为他没有公开,所以他还处在一个保密的状态,没有办法为公众所知。这个时候重新撰写,然后再去提交申请也是可以的。当然,这个时候有可能他的申请日是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就由原来的申请日变成了后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还可以采用一个什么样的形式呢?比如说,对于国内发明专利去要求国内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来说,在先申请视为撤回的时候,我们可以去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日。这样就避免了由于主动撤回而导致的申请日的后移。还有可能是申请人发现发明专利申请或者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主动去进行撤回的。或者是认为没有商业前景不想再往下再走一步的比如说,对于发明专利来说,它还有实审,实审还要去交费,我觉得有可能通过初审以后在这段时间内经过了市场的检验,它可能离商业会比较远,这个时候,我就采用了撤回的这种手段去终止。


从原则上来说,申请人可以在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任何时候行使撤回专利的权力。但是呢,这种权利的行使,也不是绝对的和没有任何条件的,比如说我们按照专利法实施细的这样一个规定,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属发生纠纷的,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相关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写明申请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终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的有关程序。,在上述的情况下,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有关程序期间,他是无权撤毁其专利申请的。


我们刚才谈的是主动撤回的情况,那么还有视撤,也就是视为撤回。视为撤回一般情况下是申请人采取不作为的形式,撤回其专利申请,我们把它叫做视为撤回。比如说发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起三年内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初审和实审的过程中,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或者对施细则或者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视为撤回。,这种撤回,是申请人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或者被动的方式去撤回申请的。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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