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讲一个非常怪的案件,关于管教帮助死囚犯逃避死刑,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基本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要少杀、慎杀,要限制死刑,如何来限制呢?一个重要的限制就是有三类人,是不能判处死刑的。我们通常说的是老幼孕,不能判处死刑。
首先未成年人是不能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的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当然这里面的不能判处死刑,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能判处死缓。
这时,问题又出现了,如果是审判时不满18,那么,能不能杀呢?请你想一想,根据基本的逻辑,审判时不满18,犯罪时就更不满18了,所以,这肯定是不能判处死刑的。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审判时已满75岁的,不判处死刑。当然了,情节特别恶劣的除外,比如,采取了令人发指的一些方法。所以当时在通过这条法律的时候,有很多人提出异议,说审判时已满75岁就不杀了,会不会导致很多人杀完人之后躲起来,等到75岁之后再重出江湖呢?
所以,建议改为犯罪是已满75岁的不算,但是这个建议没有被采纳。所以,你会发现,这就出现了一个很值得讨论的问题,那就是:犯罪时已满75岁的,到底杀不杀了?
这跟刚才讨论未成年人道理是一样的。犯罪时已满75岁,审判时不就更满75岁了吗?一老一小,其实是不需要区分犯罪时,还是审判时,反正就是不杀了。当然老同志唯一的例外时,如果情节特别恶劣,令人发指,这个还是可以杀的。
还有一条,法律对于怀孕的妇女的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那犯罪时怀孕的妇女,能不能判处死刑呢?这还是有可能的,犯罪时怀孕,但是审判时孩子都大了,这个还是可以判处死刑。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这主要是考虑到胎儿是无辜的。所以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只要审判时怀孕,在审判时可以,包括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怀上的一律都不能杀。
你可能就会问了,如果在审判时怀孕,但流产了,比如说,人工流产或者自然流产,这能不能杀呢?你想一想,如果能杀的话,监管人员是不是会千方百计的让怀孕的妇女流产,以达到杀她的目的呢?
所以,干脆从制度上把这个漏洞给堵上了,只要是审判的时候怀孕一律不能杀。而审判的时候,怀孕它时可以扩张解释的,它可以解释为,包括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怀上的,一律不能杀。
甚至死刑判决已经签发了,最高人民法院也核准死刑了,但在执行死刑的这个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怀孕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要立即停止执行死刑,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给改成无期徒刑。因为审判时不适用死刑,这是法律的一个明确规定。
只有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能适用死刑呢?举个例子,张三杀人了,后来发现她怀孕了,没办法给他判处死刑。后来这个女的又流产了,流产之后能不能杀,我们刚才说过不能杀。
但是流产之后心情不好,又杀了20个人,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杀?那是可以的。因为在杀这20个人的时候,已经不怀孕了。马上有人问了,杀了20个人之后,她又怀上了,能不能杀呢?那就很遗憾又不能杀,因为这又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有人会钻法律的漏洞。我今天要讲的就是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件。有一个小姑娘,虽然才20多岁却是大毒贩,贩卖毒品的数量金额,按照当时的规定肯定,是要判处死刑的,她也知道自己要判处死刑,因为数量是非常之大的。
结果,有一个管教人员就看上了这个女的,觉得长得很漂亮,就动了邪念。就对这个女的说:我能帮你,女的说:你怎么帮我?管教说,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不能判处死刑的,所以这个女的就心领神会,于是两人就发生了关系,后来女的怀上了。
怀上了之后,就不能适用死刑了,这里面确实有一个法律漏洞。所以有人就提出了,咱能不能把漏洞给补上,比如说,通过这种方法还上,或者严重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怀上,是不是可以作为例外,我觉得这个漏洞还是真的不是特别好补。
因为,如果你要补的话,可能会导致其他一些问题,就像我刚才所说的,如果你认为她怀了,流产之后就能杀了,那就可能会导致很多监管人员,千方百计的把怀孕的妇女流产,而已达到杀她的目的。
案件中的这个女的,最后是没有被判处死刑,她只能减为无期徒刑,甚至还有可能监外执行,保外。因为她是怀孕的妇女,在无期徒刑的时候,如果是怀孕的妇女或者哺乳孩子的话,那是可以监管执行的。
现在问题就出现了,管教干部应该如何处理呢?有人说管教干部应该定强奸罪,但是大家知道,强奸罪,它实际上是违背妇女意愿的。而在这个案件中,其实不是一种强迫,这只是一种交易,它肯定时不构成强奸罪的。
所以,管教干部其实应该构成的是渎职罪。因为他明显是属于滥用职权。他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那就是渎职罪,但他属于渎职罪的哪一种?
刚才已经说了,他是司法工作人员,所以他是一种司法渎职罪。司法渎职罪有很多,其中最常见的一种司法渎职罪,是徇私枉法罪。什么叫徇私枉法?徇私枉法的主体就是司法工作人员。
在我国,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包括侦查、检查、审判和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管教干部显然属于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有三种情况: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明知是无罪的人,他故意是提出追诉。
还有第三种,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管教干部很明显就符合第一款,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这个女的是要被判处死刑的,你让她怀孕来达到保她一命的目的,这其实就属于第一个条款。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受这种应当有的追诉,所以法院最后就认定,管教干部构成徇私枉法罪。当然了管教干部在法庭上喊冤了,说我们两人是真心相爱,我实在是受不了他那双眼睛,受不了你可以戴墨镜对吧?
总之你是司法工作人员,那是不能够这种滥用职权来以权谋私的,所以,我们认为这种行为的打击是非常合理的,各位同学觉得这种定性是否是合理的?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大家。
那妇女故意诉讼期间怀孕,这不是对肚子里孩子不负责嘛。。那这个孩子也真惨,法律也没保护到这个孩子,那是不是定期给这个妇女检测呢,提前打掉。
_管管_01 回复 @莫言陌人: 那是这个女人对这个孩子不负责任,这个孩子只是她用来免死的工具。监狱或执法机构没有权利打掉她腹中的孩子。这个管教也不怕女方生下孩子扔给他,真是色令智昏。
这不是应该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吗?
生完了杀
爆发力牛散 回复 @sevenzero0: 赞同
罗翔老师 能不能把b站视频的音频也发布到喜马拉雅呢
能把严肃的法律问题讲得如此幽默风趣,我就服罗翔老师
司法人员为判死刑的人员开脱,应该重判才行
犯罪时已满75 审判时肯定满75 那些人想知道的是犯罪时未满75时候
罗老师,张三和李四发生口角,李四气不过,到张三家理论发生口角并动手,结果李四伤重一点,派出所认定张三责任大一些,为什么?
100讲还剩下10讲 行一百半九十
等孕妇生产后再来审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