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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我们今天要想讲一讲受贿跟行贿,两个的刑罚是不是应该保持一致?
受贿跟行贿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之为对合犯,对合犯也就双方结对子,我们又把它称之为对向犯。对向不是找对向的对向,是向阳花的向,我记得有一年考试的时候就出了一道题,什么叫对向犯?有人就回答,把自己的对向找来一起犯罪,这个就比较搞笑了。
刑法中的对向犯或者说对合犯,也就是刚才说过结对子,有受贿就有行贿,有人销售伪劣产品,就有人购买伪劣产品,有人拐卖妇女儿童,就有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在广义上,你会发现它其实都是共同犯罪。
但是我们会发现对合犯其实有两种,一种叫共同对合,一种叫片面对合。什么叫共同对合?比如是a和b结对子,a和b还都是犯罪,但这个罪名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
就像受贿跟行贿是结对子,受贿跟行贿都是犯罪,有的时候罪名是相同的。比如,你没有老婆,明知道别人有丈夫,你依然和别人结婚,你作为先婚者,就构成重婚。
而那个女的知道自己有丈夫依然嫁给你,她也构成重婚,你会发现双方结对子,但是罪名是相同的,因为都叫重婚罪。再比如,我买枪,你卖枪,我是非法买卖枪支罪,你也是非法买卖枪支罪,这些都是共同对合,可能罪名相同,也可能不同。
还有一种叫片面对合,就是只处罚一方,不处罚第二方。刑法中有一个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我知假买假,因为有人销售伪劣产品,一定有人购买伪劣产品,购买伪劣产品,能不能看成是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呢?
那就不能这么认为了。因为一般来说,从国家的立法政策来说,我们打击的是销售一方,而不打击购买一方,所以购买一方,不能看成是销售伪劣产品的帮助犯等等。
但是在行贿和受贿罪中,因为它属于典型的对合犯,而且,所谓的共同对合犯,因为它有两个不同的罪,虽然罪名是不同的,但毕竟一个是行贿罪,一个是受贿罪。
为什么刑法中要规定这种对合犯?对合犯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有的时候虽然在形式上两人成立共犯,但是一个人成立犯罪,并不取决于另外一方是否构成犯罪。
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一个10岁的小朋友找到公安局局长,给公安局局长提了10万块钱,说叔叔求求你把我爸放了,局长说太孝顺了,这个钱我得要。所以局长把钱收下去了。
很明显局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是小朋友的行为,它是不构成行贿罪的,因为它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各位就会发现,在一般情况下受贿跟行贿,哪个性质会更恶劣呢?表面看,如果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吗?但是从它的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受贿是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行贿当然也设了一个套,让公职人员往套里装,在间接上也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但是我们会发现,有的时候受贿和行贿那一个人为什么会行贿?他可能会有狼言之隐,他有可能是基于受贿方的这样的一个勒索或者受贿方的这样的一个索贿,这就是为什么刑法中就明确的规定。
第一,我们的受贿行为,无论是利用职务之便,主动收的索贿,还是利用职务之便被动收受贿赂,他都必须要为人谋取利益,当然这个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但是对于行贿而言,因为考虑到受贿跟行贿的不匹配性,所以在打击行贿的力度上,法律明确的规定,行贿必须要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换言之,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那么是不构成行贿罪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大家就会发现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是正当,也可以是不正当,都构成受贿罪。但是行贿人,在一般情况下要构成行贿罪的话,必须要谋取的是不正当的利益。
当然你会发现,还有一种叫经济受贿,就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根本不需要为人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就直接以受贿定。与此相匹配,在行贿罪中也有一个经济行贿,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与手续费,也不需要谋取任何利益,直接构成行贿罪。
当然我们刚才说了,对于行贿人而言,经常可能会有一种情境,就是他是被逼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索贿,所以不得不给钱。
张三找领导办事,领导说我的风格你懂吗?张三说我不知道,领导说你不知道你居然敢来,我的风格是办事必须收钱,不收钱不给办,没办法张三把钱给了他。在这种情况下他是被索贿的。这就是为什么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是被索贿的情况下,应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如果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话,当然就不构成行贿罪了。
马上就会有同学会产生一个困惑,说老师我这有点懵了,因为你刚才说了行贿本身,就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现在为什么法条要多此一举说,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那就不构成行贿,这不是多此一举吗?
因为给钱就必须要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行贿。管你被勒索还是没有勒索?只要没有谋取到不正当利益,都是不构成行贿吗?
所以,这里面你可能忘了一点,我们刚才说的经济行贿,什么叫经济行贿?法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在刑法第389条,389条的第一款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行贿罪,这是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了我们刚才的经济行贿,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会以行贿论处。
但是紧接着,有一个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我个人的理解,这一款主要是刚才的经济行贿而言的。因为经济行贿本身是不需要谋取任何利益的。
如果在经济往来中,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勒索而给予财物的,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那就不是行贿。那就意味着在经济往来中,即便是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还是构成行贿罪。
所以从刚才这个角度,各位就会发现行贿跟受贿他是不一样的,但是从刑法的设置来说,行贿和受贿的刑法其实差的并不多,因为受贿的基准刑,受贿的数额较大,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按照司法解释,一般来说3万块钱到20万之间,是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收钱,利用职务之便收了3万以上,20万以下一般来说就是三年以下。
但是行贿他的第一个刑法幅度,其实在某种意义上是要高于社会的。因为行贿的第一个刑法幅度,它的基准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你设想这样一种情况,如果你行贿,你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你给了官员钱,官员也构成受贿罪,但是行贿者同样也构成行贿罪,而官员构成受贿罪,它的刑法幅度在3万和20万,这个区间它是三年以下。
如果没有达到3万,一般不构成受贿罪,你行贿他的数额也保持一致,只要给予国家工作人员3万块钱,司法解释说的很清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以下的,那就可以追究行贿罪的责任。
它的刑法幅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在第二当中,第二档受贿罪的刑罚,第二档那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根据司法解释3年以上10年以下,行的是20万以上不满300万的,有国家工作人员收了20万以上不满300万的,这属于数额巨大。依法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行贿罪,他的刑罚幅度第二档是5年以上10年以下,而5年以上10年以下,它的数额标准跟受贿比较起来又不太一样。数额标准说的是多少呢?说标准说的是100万以上,不满500万的。
你注意到没有?普通的受贿基准刑三年以下,它的标准是3万到20万,如果行贿只要送3万块钱,谋取不正当利益就可以处5年以下。
但是受贿的第二档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他的数额标准是20万到300万之间,而行贿的第二档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它的数额标准就高了,比较多,是100万以上不满500万的。
那么受贿的第三档,就是300万以上,就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行贿罪它是在500万以上,就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行贿罪跟受贿罪唯一区别在于行,贿罪是没有死刑的,但是受贿罪是有的。
比较起来,其实受贿跟行贿。整体的刑罚力度其实是差不了太多的,只不过受贿在基本刑的受贿中,他既惩罚谋取正当利益的社会,也惩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社会。而在基本刑的行贿罪中,只惩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行贿行为是不处罚的。
以上是我们今天的这样一个讲解。各位觉得行贿和受贿,有没有必要区分?是不是行贿和受贿干脆就统一规定为贿赂罪呢?各位也可以在评论区中写下的答案,谢谢各位。
罗教授,咨询一下非刑法问题: 现在很多开发商都搞霸王条款,你爱买不买,比如合同上写“如果逾期交付,开发商只付万分之0.1的违约金”。明显的不平等条约啊。但是小城市几乎所有的开发商都这么搞,不接受合同条款就买不了房,而住建局说这属于商业行为他们不管。我就想问问这种问题背后的法律逻辑是什么,签约后真出问题了,打官司就不好使了,对吗?
听友104222384 回复 @1892310pdfj: 你这个是民法问题,问刑法教授不合适吧!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也就是说购房合同里的这一规定一般属于格式条款,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同时获得,可能是让他们形成同盟。
请教罗教授,不正当利益和正当利益如何区分呢?
把自己的对象找来一起犯罪
那受贿不叫受贿呢,假如受贿的人开了一家公司,行贿的人去受贿的人哪里购买东西,受贿的人完全可以不进行交货或者是给了一个和市场价完全不对等的东西,那这样的叫什么
总有一天能看流星雨 回复 @买卖麦兜: 变相受贿,这种套路已经被曝光很多了。
罗教授您好,请教一下关于小朋友行贿警察局局长的问题,是否按照小朋友行贿违法,但是因为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更合理?有没有更没有争议性的例子可以论证呢?
受贿。末尾那段,都打成“社会”了
有必要区分,毕竟行贿和受贿的双方分属弱势和强势
总有一天能看流星雨 回复 @晴27C: 对的,行贿多数是被迫的,谁愿意平白无故给别人钱?
卖孩子的人是犯罪,那么买孩子的人是否和卖孩子的人同罪?还有,卖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制品是犯罪,那么。买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制品是否和卖的人同罪呢?
一些法制国家没有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