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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今天想给大家讲一讲贪腐犯罪跟死刑适用的问题。大家知道死刑是一个非常严肃、沉重的话题,我国的策是保留死刑,但要少杀和慎杀。
我个人对于死刑的观点也是有一个转变的过程,10多年前,我曾经认为还是应该废除死刑的,因为死刑是残酷、不人道的一种刑罚,国家禁止杀人,但却以公开的名义来杀人,在逻辑上是不自洽的。
当然,这是我10多年前的这种观点,但后来我的观点有所转化,我觉得对于谋杀,这类严重的犯罪还是应该保留死刑的。
因为如果对于谋杀这些最严重的犯罪不保留死刑的话,那是对人生命的不尊重,所以,你会发现死刑至少在我个人看来,其实对生命的一种尊重,因为你剥夺了别人的生命,没有任何手段能够弥补损失,只有用你自己的生命才能弥补损失。
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废除死刑这种人道主义的主张,其实具有一定的伪善,因为他可能就是为了一个抽象的概念,他无视具体人的悲苦,尤其你如何能够面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的泪水。
但是这里面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对于不是像故意杀人,这种剥夺生命或损害重大身体健康的这些犯罪,是否有必要保留死刑呢?
大家知道,从1997年以来,当时我国的死刑罪名有68个,但是数次刑法修正以后,去掉了22个,去掉的22个事情罪名,其实都是跟人身没有关系的一些经济犯罪,或者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像2015年我们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比如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这些犯罪都把死刑罪名给取消了。同样是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9讨论过程中,当时还有一种声音。
认为应该取消贪污贿赂的死刑条款。认为贪污贿赂罪,毕竟也只是一种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虽然说它是贪腐犯罪,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声誉廉洁性,但毕竟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种暴力性犯罪,还是不太相同的,所以主张取消他的死刑条款。
当然这个意见没有采纳,不知道各位如何来看待,我估计当你一说要把贪污犯罪的死刑条款给取消,可能很多人心里面是很难接受的,可能会说,贪官不会更加的猖獗。
但是大家知道法律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我讲了那么多课,就是希望能够传达一个这样的想法,就是法律的思维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个降温剂,让我们不要过于的狂热,让我们要在诸多对立立场中要寻找一种折中,一种温和的立场,一种兼容并蓄。
不要瞬间的战队,不要因为口号的宏大就瞬间的被感动,你还是要去思考有你的立场,他有他的立场,但是两者之间有什么共通之处,这可能才是一种法律人的思维立场。
所以各位就会发现,为什么有人会认为贪腐犯罪不应该保留死刑,一个是它的公正性,一个是它的功利性,所谓公正性就是贪腐犯罪保留死刑这本身公不公正,这个行为本身正不正义?
如果我们认为死刑是对人生命的一种尊重,当你剥夺了别人的生命,那才能够剥夺你的生命。也就是说生命的利益是最大的,没有任何利益能够跟生命利益相比,所以你把别人杀了,那么你该得的就是把你杀了。
只有通过这种矫正的正义才能得到恢复。你不能说赔钱,关多少年终身监禁一切都没有用,只有剥夺了你的生命,才能尊重被剥夺者的生命。
但是贪腐毕竟没有剥夺人的生命,所以认为贪腐犯罪可以保留死刑的话,这种立场,从行为正义角度本身而言,这是不合适的。你这就认为有些东西比人的生命会更重要,当你认为有些东西会比人的生命更重要,这本身是对人生命的不尊重。
当然还有第二个立场就是它的有效性问题,也就是公民主义的问题。认为贪腐犯罪保留死刑,能不能真正地遏制实行?大家觉得可以吗?也许你说可以,也许你也说不可以,这种东西很多时候都是头脑发热,你说就可以,你说就不可以。
但事实上,我们作为法律人还是要尊重世界各国,包括人类历史上的经验,在人类历史上经验上,大家会觉得贪腐用死刑来威吓,能够真正的威吓贪腐吗?
明朝的朱元璋对于贪官污吏,他采取的是最严厉的刑事政策,甚至发明了剥皮揎草刑,就是把一个官员给活活拨了,在里面填上草,放在新任知府旁边,每天新知府的前任在旁边对你微笑,但即便这种剥皮揎草刑,并没有真正的遏制明朝的贪腐。
大家知道,明朝有三个案件,宰杀李善长谋反案、蓝玉案、空印案,据说就杀掉了4万多官员。用今天的标准来说,基本上,处级以上干部被杀光了,所以到了万年,连朱元璋都感到绝望,他说我对官员如止的可可,怎么他们还前仆后继。
所以,至少人类历史的经验提醒我们,在某种意义上,死刑并不一定能真正的遏制贪腐。正是在这个背景下,虽然2015年有一种声音,认为要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条款,但是毕竟考虑阻力很大,老百姓接受不了,所以在2015年做了一个缓冲,增加了终身监禁制度,就在生死之间给一个缓冲。
因为,如果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贪腐犯罪,如果不杀,死缓、无期。死缓和无期它其实都是可以减的。一般意义上的死缓,17年就可以出来,当然最少17年就可以出来,含死缓那两年,无期徒刑可能也就是13年就出来了,最少,而且还可以保外就医等等。
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就希望能够在生死之间搞一个缓冲,就增加了这种终身监禁制度。所谓终身监禁制度,就是对于贪腐犯罪,如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宣告其终身监禁,一旦被终身监禁就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换言之也,就是牢底坐穿。
有人会说,还能不能保外就医呢?保外就医在行政诉讼法中,它属于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是:第一,死缓是不能监外执行;第二无期徒刑,一般也不能监外执行无期徒刑。只有在怀孕,哺乳这两种情况下。
那么大家知道,一般的官员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所以这就是为什么终身监禁的本质,其实就是牢底坐穿,他也就是彻头彻底的一种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了。
所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来在生死之间搞一个缓冲,也为限制死刑的适用做一个铺垫。当然我们依然是保留一种情况,还是实现了这种威慑作用。就是对于最严重的一些贪腐,依然还是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可能最近大家也看到赖小民案,一审二审都出来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总之,关于贪腐犯罪是不是应该取消执行,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各位也可以去思考,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大家。
其实是推推推推看看兔兔
我认为应该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对钱财畸形的渴望有更大几率是收到时代社会原生家庭等后天影响,有没有可能比习惯性强奸和盗窃等更容易改正。
用权利贪腐,会间接导致别人死亡。
罗老师这一期有点急呀
法律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法律思维能给我们提供一个降温剂,让我们不要过于的狂热,要在诸多对立立场中寻找一种折中,一种温和的立场,一种兼容并蓄,兼听的立场。
对任何事情发表意见之前都要谨慎思考,不能意气用事。
想起孔子那句“好勇疾贫,乱也。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乱也。”理性可能会让社会更好吧。
死刑可能遏制不了贪腐,,但最起码能解气
法律是目的还是工具?
贪污受贿可能没有直接导致死亡,但不排除间接导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