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28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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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解读】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范围的规定。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

       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本条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

        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因此本次司法解释修订中规定,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继承纠纷中涉及不动产的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优先抑或继承遗产纠纷专属管辖优先呢?由民事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其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与第三项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现将不动产纠纷限于本解释界定的不动产物权纠纷该问题不解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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