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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今天想给大家讲一讲,找中间人办事,中间人帮着送钱,这个应该如何定性?
随着一系列刑法修正案的修改,现在贪腐犯罪的法网是比较严密的,找中间人可能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中间人纯粹的“穿针引线”,把行贿人跟社会人撮到一起,然后自己也没有从中拿钱,这种纯粹的“穿针引线”,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做介绍贿赂罪。
但是,介绍贿赂罪的刑罚不高,大概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介绍贿赂罪用的比较少,因为它要纯粹的“穿针引线”。
如果中间人是属于送钱这一波的,其实就直接构成行贿罪的共犯,如果属于收钱这一波的,那就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只有既不属于行贿,又不属于受贿,只是纯粹的穿针引线,才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比如说张三是一名律师,找到我们说罗老师听说你现在很火,要不请你吃个饭,我开心坏了,因为好多年没人请我吃过饭了,现在居然有人请我吃饭,我太开心了。
这个时候张三又说,也麻烦你把张法官也约来,我马上就知道,原来我只是个工具人,你请我吃饭主要是想请张法官吃饭,但是没办法好久没人请吃饭了,趁着张法官的饭也吃一次。
所以,我就给我的同学张法官打了个电话,我说一起来吃个饭,然后三个人就吃饭了,我其实相当于把张三律师和张氏法官撮合在一起,吃的时候我很自觉的,我说不好意思,最近有一点忙,还要更新我们喜马拉雅的音频课,我就先走一步了。
在这个时候我把他们两人撮合在一起,最后张三律师送给了张氏法官钱,可能作为中间人的我就构成介绍贿赂罪。当然了,如果你是中间人,最后把你抓了,你肯定会说我不知道,他们怎么能这样呢?太让我伤心了,我宣布跟他们断交。
所以,很多时候这个明知是根据推定的,是根据社会一般生活经验来进行推进。
比如说张三给你发微信说,麻烦你叫张法官一起来吃个饭。然后还特别问了你,你觉得张法官喜欢什么东西?是喜欢黄金、珠宝、字画,还是喜欢毒品,还是古玩?如果问了这一系列问题,如果你不知道他们之间要互相勾兑,可能就说不过去了,总之,明知是要进行推定的。
当然了,还有第二种情况就是中间人收钱,我找张三,然后张三再找李四,张三是一个中间人收钱,这该如何处理呢?你会发现关于中间人,关键要看他利用的是什么权利来收钱,这个权利可以包括两种权利,事实职权和法律职权。
所谓事实职权,就是事实上的一种制约力和影响力。比如,我孩子想上名校,我又不认识教育局局长,我就找了公安局局长帮忙,公安局虽然不管教育口,但是他对教育局,还是有这样的一个便利联系的,这就是一种事实职权。
当然还有第二种事实职权,虽然他不是公职人员,但是他可能对在他要去办事的那个人,具有某种意义意义上的影响力。
比如说儿子想上名校,我想找教育局局长,但是我又不认识教育局局长,我左想右想上想下想中想,终于想到我谈了8年的前女友,现在他成了教育局局长的小三,因为当初嫌我没出息,嫌我给不了他想要的明天。所以虽然谈了8年,最后还是甩了我。
现在成为了教育局局长的新任小三,我于是就找到她,我说麻烦你帮个忙,你看咱儿子......前女友说你慢点说,什么长儿子,这是你儿子跟我什么关系?我说我的意思是你看要咱俩在一起,那这儿子不就是你的吗?
所以我说没办法,实在没办法,要是能想到办法,我也不会找你,麻烦你跟你干爹说一下。前女友说你这没出息的,我说当然了,如果有出息,咱俩不就在一起了吗?正是没有出息,所以就看见你出息了,所以就麻烦你帮一个忙。
前女友说事马上就可以办,但是钱不能少收。看到你跟我谈了8年恋爱,要不打8折,所以就收了我8万块钱。
所以,你会发现,她是我的前女友,但他主要是教育局局长的小三,他对教育局局长,也是有一个事实上的权利的影响力,只要我们对于权力做一种扩大化的解释。
所以在刑法中就有两个罪,一个像找公安局局长帮忙的案件中,因为公安局局长对教育局局长是有职权和地位的便利联,系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做斡旋受贿,它其实是属于受贿罪的一种类型。
第二种,就是像找前女友帮忙的案件了,因为前女友是教育局局长的小三,肯定是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也不构成斡旋受贿。但刑法中也有一个罪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以,我们的法网是非常严密的。
但马上就有同学会说了,你找中间人,有没有可能中间人本身就具有法律职权,其实还是有可能有的。比如说我想让儿子上名校,这应该直接跟校长联系,但我不认识校长,所以我找到教育局教育局局长收了钱。
然后教育局局长跟校长打了个招呼,教育局局长是管校长的。所以,他利用的是法律职权来收钱,利用法律职权来收钱,就直接构成普通的受贿罪就可以了。
马上就会有同学问了,说老师,你刚才讲的一个斡旋社会,又讲了一个利用影响力受贿,还讲了一个受贿,这个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其实我刚才说了,他所利用的职权范围是不一样的。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你利用法律职权来收钱,不管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构成受贿。但如果你利用事实职权来收钱,无论是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联系,还是职权地位以外的其他权利朋友关系、情人关系、小三关系等等,它也需要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这是第二种类型。
第三种类型就是你找中间人,但中间人给你画了个饼,中间人给你画了一个套,说白了,他从来不找人帮忙,他也不会找人帮忙,他就设了一个套让你装,这可能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诈骗行为了。总之找中间人帮忙,这个中间人是构成犯罪的。
当然了,找人帮忙的人,说实话也是有可能犯罪。你比如说在第一个案件中,你找中间人,中间人“穿针引线”,介绍贿赂你送钱的人,这就是妥妥的行贿。
在第二个案件中,你找到公安局局长,让公安局局长找教育局局长,好,刚才我们说过公安局局长构成斡旋受贿,你同样就构成行贿罪。如果你找到你的前女友,你前女友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你也逃不了,你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所以大家还是三思而后行,凡事都要坦量一点,行在关中可能会比较好,谢谢各位的收听,我们今天就讲到这里。
喜马拉雅的音频表示不背这个锅啊哈哈哈哈
罗老师,总结的很好!
你讲课就讲课呗,还讲段子干嘛
太有实力了,真的很喜欢
罗老师
求人的嘴,真是太甜了 不但是法律课,更是情商课
罗老师 我请你吃饭 吃好吃的 不用叫张法官李法官的
我搞一个网络平台收用户会员费,官员可以一键索贿,行贿人可以一键行贿互相都不认识,构成什么罪。
玉当卢 回复 @水泫叶: 既然不认识也不会有目的也就不会有行贿行为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