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胡哥,欢迎参加每课5分钟,跟胡哥学劳动争议新规。今天我们学习的是新规第六条,首先我们看法条内容。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本条是劳动仲裁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程序性规定。本条与旧规相比,内容并未变化。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新规第一条做了列举;哪些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新规第二条做了列举。即便如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依然扑朔迷离。
比如,期权激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有人说,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就像男女关系,实股如同结婚,双方都认定了对方,决定相守一生;期权如同恋人,可能发展成为未来的婚姻关系;虚拟股就像情人,有名无实,关系不是很确定。那么期权激励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有很大争议。有观点认为,期权对象是单位员工,不是单位员工不会授予期权,怎么授予和行权,还与劳动者的表现相关,因此应纳入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也有观点认为,期权激励对价并非属于劳动报酬,排除在工资范围之外,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2020年12月6日,王全兴教授来合肥讲课,就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如果是属于劳动争议范围,那么劳动者申请仲裁,就应当受理;如果不属于,仲裁不受理或不支持。当然,在受理范围有争议的情况下,仲裁委通常的做法是不受理,案多人少,仲裁还不收费,一纸不予受理通知书就送出门外。劳动者拿着不予受理通知书就到了法院,法院怎么处理呢?无论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只要是法院受理争议范围内,法院都要受理。股权激励属于劳动争议,法院要受理,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也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争议范围,法院还是要受理,谁让法院是我们维护公平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呢。
曾经,我代理过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告单位有5项仲裁请求,其中1项涉及股权激励。我是单位的代理人,单位是北京某公司在合肥的分公司。在仲裁审理的时候,裁判者纠结股权激励如何审理。我发表代理意见认为,虽然合肥分公司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但分公司和劳动者从未签订过股权协议,你怎么找我分公司要款项呢;而且股权激励争议这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裁判者对我的意见非常认可,为啥,好些裁决书啊。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候,犯了基本的错误,仅将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并没有告总公司,而股权激励是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因此,仲裁裁决书根本都不需要分析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直接以与分公司无涉,驳回。
如果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也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那么法院也不应当受理。比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对这份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结果不服,也不能起诉,因为这属于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类文书,不具有可诉性,就好像交通事故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样不具有可诉性。因此,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仲裁不受理,起诉到法院,依然不会受理。
最后,我给您留到思考题。新规第五条是无管辖权的不予受理,新规本条是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不予受理,这两种情形下,仲裁委都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的处理,是否有区别?希望您综合所学,给我留言。我是胡哥,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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