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法院首例判决构成专利侵权恶意诉讼的案件。法院通过准确把握“主观恶意”的判断规则,厘清了正当知识产权维权与假借知识产权诉讼恶意侵害他人之行为的界限,惩戒了以知识产权诉讼为手段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进一步强化司法对市场运行的规范引领,为市场创新主体诚信经营保驾护航。本案判决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强化诉讼诚信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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