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模型作品独创性的具体内涵、模型作品的构成要件、搭建式模型作品的侵权判断等多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涉案30种立体造型虽以散件方式销售,但仍可按步骤图进行搭建,已经创作完成且可以以有形形式固定并复制。二审判决就模型作品“按照一定比例”和独创性两个构成要件的关系问题进行了阐释,并在此基础上认定30种立体造型构成模型作品。本案判决为模型作品的司法认定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路径。
关于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性质认定问题,本案二审判决在考察两被上诉人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主观故意及行为性质的基础上,认定两被上诉人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间接侵权,不受模型作品的搭建复制者是否负有侵权责任的影响,其因此获取经济利益的责任应予追究。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特征越来越隐蔽,对侵权的判断也越来越复杂和困难。
本案二审判决较好地解决了著作权法现有规定与侵权判断复杂性的矛盾,揭示了被上诉人利用作品牟利行为的本质。该案获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2019年度)”十大版权热点案件。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