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适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司法解释 法释〔2020〕20号 4-6条

《民法典》适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司法解释 法释〔2020〕20号 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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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公告程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证明材料。”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6.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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