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适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司法解释 法释〔2020〕20号 1-3条

《民法典》适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司法解释 法释〔2020〕20号 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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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2.将第七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制。”
  3.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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