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事调解 司法解释 法释〔2020〕20号 1-2条

《民法典》民事调解 司法解释 法释〔2020〕20号 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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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

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司法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删除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2.将第三条修改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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