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典型案例| 商标篇| “朝阳”轮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年| 典型案例| 商标篇| “朝阳”轮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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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或包装、装潢的构成要素,一是该名称或包装、装潢具有显著识别特征,二是该名称或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或影响力。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注重考察其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的特征,并能够体现出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同理,用于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在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前述法律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一般来说,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除具有相应的技术功能外,域名因其注册使用还会产生代表自身标志的识别功能。作为市场主体,应依法注册并使用域名,合理避让他人的在先权利。若注册或使用的域名,系与他人注册商标在文字、字母、读音、含义或主要部分、整体形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且在域名所对应的网页中宣传经营相同商品,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或者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网站的混淆,则依法属于商标侵权。而被告注册使用域名,其主要部分系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并且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域名的正当理由,但仍通过注册使用域名进行商业活动,故意混淆他人在先权利的,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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