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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原文】
大家好,我是有律高级顾问李强律师。
今天给大家讲座的主题是股东出资纠纷及其应对。
那么什么是股东出资?指的是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缴付财产,或者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进而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如果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出资,就可能引发股东和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
在本期讲座中,我就为大家梳理一下股东出资中的常见纠纷,相关的法律责任以及防范风险的技巧。
股东出资纠纷比较常见的有四种类型:一,出资不足纠纷。二,逾期出资纠纷。三,虚假出资纠纷。四,抽逃出资纠纷。下面我就来一一讲解。
第一种类型,出资不足纠纷。这个指的是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出资标的物的价值不足而导致的纠纷。比如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的金额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章程规定了500万元,而你只出资了100万元。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那么他的实际金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也就是说明显高估了,出资标的物的价值,这个也是出资不足。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甲出资400万元,乙出资600万元,共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A公司。甲是以现金出资,乙是以房产作价出资。A公司成立一年之后,因为经营不善,拖欠第三方货款300万元,第三方多次催要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偿还欠款,并且认为乙在出资时明显高估了房屋价值,所以要求法院判令乙在高估的差额范围之内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来说,公司的债务要由公司来清偿,而不能追到股东,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所决定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第三方的诉讼请求会获得支持吗?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乙方出资房屋按照出资时的时点进行了评估,评估的价值为350万元。据此法院认为,乙方出资房屋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A公司章程所定的金额,差距250万元,故此判令A公司偿还第三方欠款300万元。而乙方在250万元的本息范围之内,对A公司的这笔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就本案来看是对出资不足股东的责任追究。
那么我们能不能要求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也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可以的,我们团队就经办过一个与刚才讲解的案例比较类似的案例。但是在请求上我们增加了一项,就是除了要求A公司偿还第三方欠款,要求乙方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A公司这笔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外,我们还要求甲对乙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甲为A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人,我们也叫发起人,尽管他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仍要对A公司承担资本充实的义务,对其他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甲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对乙进行追偿。
根据上述案例,并结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对出资不足纠纷总结如下:一,股东出资不足的,包括部分出资金额不足和出资价值不足,那么该股东应补足其差额。二,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在差额的本息范围之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要对出资不足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类型逾期出资纠纷,这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未按期缴足出资而发生了纠纷。那么在实践中常常发生股东缴付了首期出资,但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后续的分期出资义务。比如ABC三方成立一家化妆品公司,A和B均履行了首期和分期出资义务,但C只缴付了首期出资,后来由于经营困难,没有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后续分期出资义务。为此各方发生纠纷,那么法院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法院认为C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构成违约,故此判令C向化妆品公司足额缴付后续出资,并且要像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类型虚假出资纠纷,这是指股东认缴了出资之后,在外观上具有出资表面形式,但实质上并没有实际出资而产生的纠纷。比如股东以虚假的银行记账单对账单来证明自己已经出资了,但实际并未出资。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中易实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周氏贸易公司这个案例当中,法院查明贸易公司大股东周某将本来属于贸易公司的往来款当成是他个人款项,进而作为对贸易公司的出资。那么周的行为就是虚假出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要求周某在虚假出资的范围之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种类型抽逃出资纠纷,这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出资违法收回而发生的纠纷。公司法司法解释列举了四种类型,一通过制做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的方式来进行分配,简单的说,就是通过虚假报表进行分红。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比如在出资之后,伪称公司欠第三方钱,而将出资款通过偿债的方式支付给第三方。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比如把出资转到子公司或者母公司,但是在程序上和技术交易上存在问题。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比如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把已经进入到公司的出资抽回归自己来使用,那么抽逃出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进而也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张某、刘某、王某共同设立的一家咨询公司,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张某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是刘某、王某没有钱,就委托案外人一家工商代理公司来垫资。在公司成立后第二天就把这笔垫资款归还了工商代理公司。后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三方股东就出资问题发生了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刘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故此法院判决刘某和王某向公司返还其抽逃的出资本息。
上面我们讲解了股东出资的常见纠纷类型,下面再讲几个热点问题。一,除了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承担补足责任之外,那么提供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承担责任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之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提供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此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他的股东资格会会丧失。根据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之下,该股东依然具有股东资格,只不过要按我所讲述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是不是和其他股东一样也可以进行分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之下,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这样的股东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力作出合理的限制。这样有利于保护已经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所以股东在签署公司章程的时候,要注意对涉及这方面内容予以合理设计和细化,要借助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应该是明智的选择。
四,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就是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了全部出资,你催缴也不理你,那么你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根据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之下,经过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而该股东在合理期间仍不履行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简单说就是把他除名了,那么除名之后怎么办?公司还要办理资本的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来缴纳相应的出资。
下面我们总结一下本期讲课,大家应当关注如下几点。一,在股东出现出资不足的时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应当及时要求其补足出资,发起人要注意避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情况之下,其他股东要慎重对待,通过必要的评估程序来确定出资资产的真实价值,避免出现出资资产价值不足的情形。
二,在股东逾期出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之下,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应当及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的义务,并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要为抽逃出资的股东提供协助,否则你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你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来限制他的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股东权利。
五,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间仍不履行的,那么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把他出名,以此来解决公司的出资困局。
六,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可以通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帮助你来预先设计公司章程条款,来拟定争议的解决策略和方案,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等等,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好了,今天就讲到这里,希望本次的内容能够真正帮到大家,也更希望大家分享出去,让更多的人受益。
请记住,遇事不慌,有律相帮,谢谢大家。
我是一名法学生,虽然有一定理论基础,但缺少实务经验,这个音频真的很实用,总结了当下常见的法律纠纷,以及应对解决措施。 辛苦有律的律师天团们,谢谢你们
干货,做笔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