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典型案例| 商标篇| 涉“滴滴”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年| 典型案例| 商标篇| 涉“滴滴”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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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未注册驰名商标与企业字号均为商业标识,在两者发生权利冲突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应遵循一般的处理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原则和避免混淆原则。从本案看,在被告将“滴滴”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之时,“滴滴”商标已经成为客运行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从事搬运行业的滴滴搬场公司应当知道“滴滴”的商标声誉,却不予以合理避让,仍然将“滴滴”登记为企业字号,显然违背了商业主体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尽管涉案字号也依法登记,但两原告的“滴滴”未注册驰名商标使用在先,且已经享有了极高的声誉,属于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被告滴滴搬场公司提供的搬场服务与两原告提供的客运服务均属于运输行业,两者构成类似服务,被告滴滴搬场公司使用“滴滴”作为其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应以《商标法》的规定为限。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发生权利冲突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严格限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从本案看,两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涉的服务与被告滴滴搬场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理应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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