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50——债权人撤销权
1.基本规定
因债务人实施了特定的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
(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2017年)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要求
(1)行使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017年)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老师,后面还有法条更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