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货物已交付,第三方主张货物所有权如何处理?

301、货物已交付,第三方主张货物所有权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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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已交付,第三方主张货物所有权如何处理?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话说2014年的5月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应600个公文包,合同签订后预付30%的定金,货物分三批交付给a公司。
6月13日b公司向a公司交付了第1批公文包,数量为220个,10天后a公司收到通知,b公司销售给a公司的货物为锡公司所有,目前新公司要求取消合同,退还货物。
那么请问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采购合同有效吗?
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取决于合同签订时,当事方是否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是真实的,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则该合同一般属于有效合同。
本案当中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OA公司已支付了相应的款项,既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从案例中采购合同对应的标的物应当为约定了相相应的要求也极明确的具体的对象属于特定物,一般不存在希公司所主张的情况,如果西红柿认为该批货物属于其所有,泽熙公司应证明b公司所交付的产品属于7特定的,而非a公司所定的,如果能够证明则应予退还,否则西公司无权退款,如果恰好AC两个公司的特定的货物属于种类物,这些公司更加无权要求退还货物,至于西公司无法收到货物的后果应由。向b公司来主张,而非要求a公司来退还。
我们的风险防范建议是,合同是交易双方最直观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履行义务时的参考参照标准,因而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约定订购产品的要求,每个公司所要求的产品根据市场需求,多少会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明确约定要求,有利于区分产品和验收产品。
第2验收产品时,应注意核对,避免收货错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相关的法律规定,第1处是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2处是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3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3处是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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