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期:股权信托(股份代持)的效力

第82期:股权信托(股份代持)的效力

00:00
03:47
昨天提到了股权信托的问题,这里把准确的法律依据呈献给大家。根据《信托法》第2条之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股权信托属于《信托法》第3条中的“私益信托”,而非公益信托。可见,股东的投资活动完全可以采取股权信托的方式。但注意,该种信托关系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而公务员试图通过信托的形式隐瞒其真实股东身份,这是不允许的,这种信托是无效的。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济南散人

    好专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