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或称名义股东)就是指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是分离的,出于保护个人隐私或规避有限公司股东50人上限等问题,实质出资的股东并不想或是不能在工商登记机关体现,就找人代持股权。我国《公司法》中并未禁止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利益而代持股权,也不能因为《公司法》没有出现“隐名股东”的概念,而武断的得出结论,认为隐名股东不具有法律地位。运用《信托法》框架中的股权信托关系完全可以解释和梳理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如果必须通过隐名股东代持股权,建议实际出资人一定要与名义股东签订委托、信托等类似的协议,如果有可能,最好也与公司的全体股东达成内部的股东协议,明确代持股权这一情况,以便有效的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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