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5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六)

综合素质-5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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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继续讲第14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地方大家特别需要注意的就是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比如说,作为老师,开了一个小卖部,有学生来买东西,回去吃了以后肚子疼,上医院了,因为这是个人的行为,与学校无关系,所以说这叫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所以咱们说,一定是在履行职务过程当中受到伤害才会找学,,如果是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那就是个人来承担。这就是我们给大家讲到第二章责任事故,其实这部分是我们整个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中,最重要的考点。需要大家重点区分一下什么时候学校承担责任,什么时候学校不承担责任,大家理解一下就可以。


接着来讲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先来看第15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这个很好理解,一般孩子受到伤害应该及时救助拨打120,同时赶紧及时的通知他的家长。


再来看第18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这个地方提到的是事后解决的时候,首先坐下来商量一下,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能解决的,就不会走法律程序。双方自愿的话,以去找第三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来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最后就走法律程序,打官司,依法提起诉讼,这些都是可以的,所以一般是先协商,然后调解,最后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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