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你快速掌握教师资格证考点,17学堂赠送你5套《经典模拟卷》和《学霸笔记》,以及《教师资格证必考点》。关注“17学堂”微信公众号,回复“喜马拉雅“即可领取。
大家好,在这里我们给大家补充一条,就是第27条。刚刚提到的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当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之后可以向有关人员去追偿。这里说的在履行职务的过程当中,就是说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或者说是在工作的过程中,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造成的这种伤害事故,学校来背锅以后,再去追偿。这里说的一种情况是故意,一种是重大过失,故意是主观上的故意去伤害学生,肯定有责任的,还有重大过失,一般小的过失,学校不会追究责任,老师也是属于学校的职工,不会去追偿,但是对于重大过失的,学校赔偿完了之后肯定是会找老师去追偿的。
再来看第10条,学生自己要承担责任的情况,就是学生自己就有错。第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也就是说学生自己有错,自己违规,不听学校的一些规章制度,不守纪律才导致伤害,这种情况下就是自己担责。比如,学校规章制度里面明确说了,在课间是不能打闹的,非要打闹,就是怪自己。第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老师已经反复的告诉这样做很危险,千万不要这样做,但就是不听。第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也就是说,作为学生或者是学生的家长,明知道孩子的生理方面有些问题,但是藏着掖着不告诉学校老师,也不告诉学校,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怪学校。第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比如学生今天一直觉得很不舒服,头疼,然后老师就赶紧通知家长,作为家长不上心,过段时间孩子突然得了大病,不能怪学校。17出品,必属精品,明天见。
打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