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因为代持被恶意转让,用这五个方法避免

股权因为代持被恶意转让,用这五个方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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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企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股权代持的现象十分普遍。而股权代持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他的优点有不少。比如一名股东不想抛头露面或者解决公司成立之初股权频繁变更的麻烦。但很多创业者仍然对股权代持,一知半解。所以本节课我就来简单讲解一下股权代持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常见的代持风险。

我们用一个小例子概括一下股权代持的方方面面。

张教授是我国高等学府的大学老师,一直从事医师的研究。他在退休之后。没有选择学校的返聘。而是想做一番事业。2017年听原来的同事介绍。张教授认识了王总。王总一直想成立一家医疗公司。但苦于没有技术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个缺资金,一个缺技术。可以两个人一拍即合。准备成立公司。他们找到了中介机构。准备成立一家公司,这时张教授提出由于自己曾经是大学老师,感觉经商不太好。所以想找人代持股份,成为幕后的股东,也就是隐名股东。王总一听没有问题,刚好自己的朋友,李总也想投资公司,就让李总代持了张教授的股权。


中介的效率非常高,很快就把公司注册下来了。股权比例为王总占股50%。李总占股50%,其中李总代持张教授35%的股权。


随着时间的推进公司越做越大,王总希望用资金快速打开市场,但张教授希望投入资金继续研究,两人在公司的发展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另外由于张教授的持股比例为35%,拥有一票否决权。王总在股东会上表决每一个决议。张教授都不同意。


过了一个月张教授就像往常一样去公司上班,却意外的发现自己的门禁卡怎么也打不开公司的门,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后,张教授才得知自己已经被解雇了,理由是代持的35%股权,已经转给了案外第三人孙总,张教授很诧异的找王总理论,王总躲躲闪闪就是不见,没办法张教授又去找购买股权的孙总理论,孙总说我是从李总那里直接买来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公司股权正常估值,而且我已经进行了工商变更,我不可能把股权退给你,那么问题来了?张教授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样一个案例,如果张教授没有证据证明,李总与孙总是恶意串通的,那么这个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张教授不能从孙总那里获得股权,只能从李总这里获得赔偿,为什么这么说?这是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特性决定的。

隐名股东为了自身的需求,比如不想暴露身份,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各种情形,常常自己出资,然后借用他人的名义持有公司的股权。


而显名股东作为受托人,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中写的是自己的名字,但是显名股东只是拥有一层权力的外表,却不拥有权力的本质。

比如常见的股权,表决权,分红权这些都是属于隐名股东的。


再看一下本案例,为什么孙总与李总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呢?

这就源于我国的另外一个制度叫善意取得。在移民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3人,并且经过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以上,第3人又以合理的价款购买了股权,这是构成善意取得的。


这是由于我公司采用的是股权公示制度,第三人孙总根本无从得知李总代持的是张教授的股权,从一个正常的角度讲,孙总认为李总是公司的股东,而张教授不是公司的股东,所以孙总支付了对应的股权购买价款,又进行了工商登记,就构成了善意取得,成为了公司真正意义上的股东。


那么张教授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他只能要求李总赔偿相应的损失,所以说隐名股东在签订代持协议时,一定要牢记以下几点:

第一,选择自己熟悉的人,不要随便找一个人进行股权代持,就像本案中张教授找的李总进行代持,而李总是王总的朋友,根本就不认识张教授。


第二,签订一份详细合法的股权代持协议,违约清楚违约责任。


第三,一定要保管好出资证明书或者其他出资证明的交易凭证,比如说银行转账凭证等等。


第四。一定要积极的参与公司的管理,如果说条件具,一定要让所有股东都知道这个代持协议。


第五就是最终的解决方案,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隐名股东的风险,但是操作起来比较复杂。以上面的例子为例:正常情况下张教授与李总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张教授会把资金给李总,用李总的名义进行出资,但我们既然是终极解决方案,就不可能这么简单。


首先,还是张教授与李总签订一份约定详细的股权代持协议。

然后,张教授与李总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出借人是张教授,借款人是李总。这样把原来直接给予的资金变成了一种借款行为。


最后双方在借款协议的基础上再签订一份股权质押协议,将李总代持的股权质押给张教授,这样李总想要处置代持股权就无比的困难。因为他已经把股权质押给了张教授。


这个方法的核心要点是借款协议与股权质押协议,通过为借款设置担保,讲股权牢牢的锁定在张教授的手中,当然这种方法不能说万无一失,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隐名股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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