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小股东的股权被转走,你应该这么做?

防止小股东的股权被转走,你应该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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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表决权与分红权的争夺是最为激烈的,而股权作为表决权与分红权的载体,更是所有股东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倚仗自己的控制权的优势地位,根本不把小股东放在眼里,肆意的对公司发展做出决策,有时候小股东与其意见相悖,大股东甚至会伪造小股东签字,直接将小股东的股权转让给别人。从而达到排除异己控制公司的目的。


小股东遇见这种情况真的会很崩溃,那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张先生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小股东,出资3万元占股仅有3%,有一次在网上闲逛,心血来潮他查了一个公司的信息,竟然发现自己的股权不知道在什么时候转让给了大股东刘先生的亲戚,张先生立刻去工商局调查,发现公司备案的材中,大股东刘先生利用控股的优势地位,伪造了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东会决议,而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一回事,而对这种情况,张先生应该怎么做?


就本案而言,张先生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权的合法处分权,如果该权利受到侵害,张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上面所说的股权处分权,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常情况下,股权的自由转让可以促进公司的资本流通,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


比如:股东想要退出公司,可以选择股权转让这一渠道直接套现走人,但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双方必须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是对外转让,会有优先购买权上的一些限制,如果是对内转账,只要没有特殊约定,一般都是比较自由的,没有什么限制,当双方签订完股权转让协议后,才能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正是因为如此,本安的大股东刘先生才会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将张先生名下3%的股权,非法转让给赵先生,从法律上来讲,该股权转让的行为没有经过张先生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不仅违反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而且侵犯了张先生的股权处分权。


同时购买股权的赵先生是刘先生的亲戚,明知签名属于伪造,其主观上也有恶意,所以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即使该股权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张先生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同时,确认自己合法的股东身份。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小股东的签名被伪造,大股东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最高院刑二庭曾经答复过:对于公司的股东之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目的,则可以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所以大股东伪造小股东签名有极大的法律风险,严重的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不建议股东这么操作,而在公司治理的过程中,无论遇见什么事情,都需要行为合法、过程合理,这样公司才可能发展壮大,如果一味的选择排除异己,使用非法手段控制公司,最终的结局就是两败俱伤公司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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