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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开始课程之前,我给你讲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位母亲身患重病,瘫痪在床,女儿女婿打工赚钱,为其治病,终日端茶喂饭、洗脚擦身。母亲实在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一次一次哀求家人帮忙购买毒药,让她尽快解脱。终于,女婿买来了毒药,女儿女婿和老伴眼睁睁地看着她服下毒药,数个小时后,她离开了人世。
这起令人唏嘘不已的案件发生在浙江台州,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女婿、老伴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女儿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显然这个案件涉及到了安乐死这个话题,接下来我将用两期的内容,和你讨论安乐死这个话题,谈一谈法律中的生命自主权,以及这背后的法律思维。
你也许不知道,在法律中,安乐死并没有我们想的那么简单,他被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也就是指采用积极的措施加速患者的死亡进程,比如给患者注射或服用剧毒药品、麻醉药物让其迅速死亡。
而消极安乐死则是通过停止、放弃治疗,让患者自然死亡。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于消极安乐死持容忍态度,但对积极安乐死则认为属于犯罪。
这里有一个关于安乐死的背景,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001年4月1日,荷兰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法案。紧随其后的是邻邦比利时,2002年5月,该国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当然,两国都对于安乐死的条件有严格的限制。荷兰法律要求安乐死只能对12周岁以上的人实施,而且必须符合“合理关怀标准”,否则其行为还是构成刑法中所规定的受嘱托自杀罪,最高刑为12年监禁。
所谓的合理关怀标准共有六个要点。其中包括患者必须经过深思熟虑的审慎考虑、医院方经过确诊认为患者的病情没有治愈的可能,而其本人正经受着无法忍受的痛苦、医院方必须如实地向患者本人告知病情的现状及前景等等
除荷兰法和比利时之外,其他国家对安乐死的态度则较为保守,在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英国等主要发达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积极安乐死,并对实施者处以重刑。
大多数国家能够接受通过停止、放弃治疗,让患者自然死亡的消极安乐死。但是很少有国家能够像荷兰、比利时一样允许采用积极的措施加速患者的死亡进程,这其中的根本原因,还是法律中的禁止杀人的这个戒律在起作用。
我先给你讲一个案例,1986年6月23日,陕西汉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儿子王明成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王明成跪地向蒲连升医生求情,希望对母亲实施安乐死。
蒲连升最终开具了处方,并让王明成在处方上签字。随后,他同另一位医生分别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冬眠灵”是一种是抗精神失常药,是肝功能不良患者的禁用药,但同时也有镇痛的效果,于是呢,1986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素文死亡了。
而后啊,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和医生蒲连升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1991年5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两人无罪,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1992年6月25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虽然判处两人无罪,但巧妙地回避了安类死这个问题。因为“冬眠灵”是慎用品,而非忌用品,其致死量是800毫克,但蒲医生给患者只用了87.5毫克。
所以,法院最后认为,医生的行为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夏素文的直接死因是肝性脑病、严重肝肾功能衰竭,不排除褥疮感染等原因,也就是说蒲医生对夏文素实施的并非真正的安乐死。如果药物是患者致死的直接原因,法院就无法回避了安乐死这个问题了。
王明成被释放之后,患上了胃癌,他多次希望能有人对他实施“安乐死”,但均遭拒绝。2003年8月3日凌晨,王明成在极度的病痛中停止了呼吸。生存,还是死亡,这个哈姆雷特式的诘问,在安乐死中被追问到了极致。
今天,人们讨论安乐死有关问题的时候,往往拒绝形而上学的道义考量,而倾向从后果角度进行功利主义的考虑。
所以,反对安乐死的人士,大多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神圣职责,延长生命是医生不可推卸的责任,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挽救患者的生命,安乐死不仅不道德,还违背了医学的宗旨,这也将医学固步自封,失去发展的机会。
允许安乐死将使得患者至少失去了三个治愈的机会:自然康复的机会、继续治疗恢复的机会、医学发展治愈的机会。
他们担心允许安乐死将造成严重的伦理危机,他不仅会使那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安乐死来谋害他人,还可能纵容那些不愿照顾亲人的家属放弃对病患的照顾,这将使得家庭成员的互相扶助义务变得越来越冷漠,更有甚至,它还可能会为医疗人员谋私打开方便之门。
而赞同安乐死的人却认为,人的生命只有在有质量的状态下才是有意义的,对于濒临死亡的患者,在穷尽一切治疗手段都无效的情况下,死亡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为什么不能尽量的减少他所承受的痛苦呢?
安乐死并非是从生到死的转变,而是在死亡过程中,让人从“痛苦”到“安乐”。这是对患者的人格的尊重,如果不顾患者的意愿,在根本无法治疗的情况下,空谈救死扶伤,眼睁睁地看着这他们承受着无法忍受的痛苦和煎熬,这是对患者人格尊严的亵渎,这才是真正的不道德。
为了医学进步,而无视患者尊严,把患者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发现治病良方,这太不人道,更何况,医学的发展并不总是依赖于临床医学,大量的疾病都是在实验室攻破的。在病人无法治愈的情况下,用医疗设备维持他的生命特征,这将浪费大量的医疗经费,反而不利于医学的发展。
至于安乐死可能带来的家庭和医生责任问题,赞同者认为这完全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条件来加以限制。相反,如果视安乐死为犯罪,那将会出现大量私下的安乐死,这反而会使得问题变得更为恶化。
然而,脱离形而上学的功利讨论会陷入无解的难题,功利主义所考虑的变量总是有限的。如果出现新的变量,先前的功利计算就要推翻重来。
比如赞同者认为允许安乐死可以节约医疗经费,促进医学发展。但是,如果允许安乐死,若医生对安乐死的条件判断失误,是否会引发严重的医患冲突,导致医疗经费成为维稳支出,让医疗经费更加短缺呢?
赞同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谁也无法真正说服谁。在这两种立场之间,其实有一种折衷,这就是尊严死。
尊严死是指患者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如果疾病在现有的医疗条件属于无法挽救的,就拒绝没有意义的延长生命的医疗措施,如停止采取呼吸机、人工透析、化学疗法养液等措施,而让其自然死亡。
尊严死与安乐死相似,但又有很大不同。它不同于积极安乐死,尊严死不主动为患者提供致死的手段和方法,它也不是消极的安乐死,它不需要在患者濒临死亡时就可以实施,比消极安乐死的时间有所提前。尊严死的观念最早在美国产生,后来推广到很多国家,在日本现在也很流行。
很多人都在“不进行没有意义的延长生命,积极迎接自然死”的文件上签名,在日本尊严死协会的《尊严死宣言》上签名的会员,截至1994年,已近7万人。尊严死并不存在像积极安乐死那么强烈的道德指责,医生没有实施积极的中止生命方式,因此,它和民众的情感以及法律基本没有太多抵触。
好了,今天我们就讲到这里,下一期我将从安乐死的法律性质和生命自主权力等方面和你继续聊一聊安乐死的话题。谢谢你的收听。
一个体会,刑法学科逼着人去思考生命的本原,人生的终极意义,一个人要怎么样而活着。
老师,能讲一下梁荣彩案吗?百度里说:——猥亵虐杀少女“手段残忍” 法院:凶手杀人因“被害人激烈反抗”因此作为轻判的理由,我怼网上的信息内容和判决结果都很质疑
喜欢罗老师,但是看不到表情失去了精髓的感觉
智慧型的男神太有魅力了
如果想安乐死的人自杀了,是不是家人依然有见死不救的罪?觉得大家还是要珍惜生命,不然不但家人会伤心,可能还会连累家人牢狱之灾,有点亏。
还有一个疑问,冬眠灵是肝功能不全病人的禁药,医生在明知病人患肝癌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此药,完全不用负责任吗?
1595680uqxu 回复 @1563487gctj: 是慎用药不是禁用药,而且还有镇痛作用
荷兰与比利时可以实行安乐死
喜马拉雅VIP什么都听不了,这VIP还有什么意义!
很喜欢💕 我也在学习法律,给了我很多思路和灵感
学习笔记: (1)安乐死被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于消极安乐死持容忍态度,但对积极安乐死则认为属于犯罪。根本原因还是法律中的禁止杀人的这个戒律在起作用。 (2)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法律要求安乐死只能对12周岁以上的人实施,而且必须符合“合理关怀标准”。 (3)两种立场之间有一种折衷,就是尊严死。是指患者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如果疾病在现有的医疗条件属于无法挽救的,就拒绝没有意义的延长生命的医疗措施,而让其自然死亡。不同于积极安乐死,尊严死不主动为患者提供致死的手段和方法,也不是消极的安乐死,它不需要在患者濒临死亡时就可以实施,比消极安乐死的时间有所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