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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你也许不知道,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刑法为基础,也就是所谓的重刑轻民,几乎用刑法来解决一些社会矛盾。犯罪所承担的主要的法律后果也都是刑罚,轻则剥夺人的财产、自由,重则危及人的生命。
但事实上我国的刑法是从肉刑到身体刑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今天我们就从刑法的演变说起,讲一讲刑法的人道主义原则,以及这背后隐藏的法律演变的规律。
刑法变迁的第一个阶段被称为旧五刑,旧五刑主要存在于奴隶制社会,是以肉刑为主的刑法,也就是肉体的折磨和摧残。旧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在夏朝已初具雏形,你可能对封神榜中炮烙之刑印象深刻,而这就是肉刑的一种。
旧五刑中墨刑也是常见的一种刑法。墨刑就是在人身体上,主要是脸上刺字,比如盗窃,就在脸上写一个盗字,抢劫,就在脸上写一个贼字。然后涂上墨汁等颜料,伤口愈合之后所刺之字也就成为永久的耻辱记号。在旧五刑中,墨刑属于最轻微的刑罚,但是它毁人容颜,给人留下终生无法抹去的耻辱痕迹。
“劓” 就是割鼻子,刖刑是一种断足的酷刑,与刖刑相似的一种刑罚叫做膑刑,膑是人的膝盖骨,将膝盖骨剜掉也就是膑刑了。当时的法律认为,膑刑比刖刑更严苛,因为去掉膝盖骨后,小腿虽有如无,但只能吊在下面,无法控制,也无法行走。
而刖刑的受刑人虽然被断足,但是戴上假肢后还是可以行走的。战国时著名军事家孙膑就曾受过膑刑。孙膑原名孙宾,就像英布受墨刑后被改称黥布一样,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宫刑” 是影视剧中最常见的一种刑法了。他是旧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除此刚刚提到的几种刑法以外,为了维护统治阶层的统治,统治者还发明了无数更为严酷的刑罚,大家熟悉的有五马分尸的车裂、把人剁成肉酱的醢刑,此刑当属商纣首创。为了不让大家晚上做恶梦,我就不多说了。
然而公元前167年,也就是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了肉刑。这是中国刑罚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之一,也是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性事件,从此,以肉刑为中心的旧五刑制度逐渐封建新五刑制度演进。
汉文帝除肉刑与一位少女有关,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当时,齐国的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应受刑,被押往长安。他最小的女儿缇萦,陪同父亲到长安向皇帝上书说:
“我父亲当官,临淄城的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犯法要受刑。受肉刑后,残缺的身体也无法恢复,就是以后想改过自新也不可能了。为此,我愿意到官府为奴,换得父亲不受刑,使他以后有自新的机会。”
文帝读到这篇上书,不禁感慨:“现今法令规定了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但奸邪之事仍久禁不绝,这是因为教育不得法啊!由于教育不得法,导致很多人犯罪,并被施加刑罚,其中有的想改恶为善,但却没有机会了。
这种刑罚使人何等痛苦而违背道德!”
于是下令废除肉刑。具体的办法是:该黥刑改为剃光头发胡须、脖子上戴一个铁钳,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者为笞五百,将斩右趾改为死刑。
文帝废除肉刑之举,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首次将存在了两千多年的肉刑废除,是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同时,改革还体现了文帝对刑罚的目的的新认识:刑罚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还在于改造罪犯。
肉刑给人留下了不可消除的痕迹,只会让人自暴自弃,甚至还是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文帝充分认识到刑罚的教育功用,为罪犯开辟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之路。
虽然,汉文帝的废除肉刑,是一个伟大的改革,但是,改革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将斩右趾改为死刑,这其实扩大了死刑范围,加重了刑罚,并不符合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初衷。
其次,劓刑用笞三百代替,斩左趾用笞五百代替,许多罪不当死者因笞数太多而致死的现象。因此当时的人们指责这次改革“虽然说是轻刑,但其实是杀人”。
第三,肉刑废除之后造成刑罚体系的严重失衡,导致不同刑种的轻重悬殊,出现“死刑重,而其他刑法又轻”的现象。这是文帝废除肉刑后最严重的缺陷,也是日后持恢复肉刑论者最重要的借口。
肉刑存废之争延续了数千年,直到北朝“流刑”制度的出现,问题才有转机。流刑,其实就是我们在影视剧中看到的流放。流刑一般分为三等,分别是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往往辅以劳役刑。
这种惩罚比死罪为轻,但较笞刑为重,同时还能以流放的距离远近实现罪刑的均衡,而且还不会因为流放距离的增加造成受刑者的死亡,造成名轻实重。
总之,“流刑”的出现解决了肉刑废除之后,死刑与生刑之间过分悬殊,基本解决了刑罚体系的失衡问题,也就使得肉刑的废除具有了现实性。从此,以肉刑为中心的旧五刑逐渐被新五刑所替代,肉刑也基本就被抛弃。
新五刑是隋《开皇律》正式确立的,以笞、杖、徒、流、死为主的新的五刑体系,这是一种以身体刑和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笞、杖、徒、流这四种身体刑和传统的肉刑不同,肉刑对身体损伤是不可逆的,割掉的鼻子不能再长出来,但用棍子打屁股,肉是可以长出来的,所以进步是明显的。
通俗来说,笞刑是用小棍子打人,而杖刑则是用大棍子打人,至于徒刑,和我们今天的有期徒刑不太一样,它是一种劳役刑,强迫人干活。随着隋统一中国以后,徒刑刑期较以往有所缩短,从一年到三年,每等仅差半年。
古代的徒刑虽然不同于现代意义剥夺自由的监禁刑,但它在强迫罪犯劳役的同时,毕竟含有剥夺自由的成分,因此在自由价值萌发的清末,徒刑也就为嫁接西方刑罚理念提供了土壤。
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现代意义的徒刑是自由刑,它是随着自由价值的高涨才应运而生的,而在自由价值基本被忽视的中国古代,强调劳役的徒刑显然与现代的徒刑有着天壤之别,相同的名字所承载的却是完全不同的精神。
而随着近代的到来,封建统治摇摇欲坠,封建五刑趋于解体。由于清朝的刑罚制度过于残忍,与西方先进的刑罚理念严重冲突,因此列强要求领事裁判权,公然僭越清朝司法主权。无奈之下,为收回司法主权,清政府不得不变更法律,这就是清末修律。
在光绪二十六年,也就是1900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慈禧携光绪西逃,随后,列强皆以放弃领事裁判权为诱,要求清政府修改法律。光绪二十八年,也就是1902年,清政府任命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和驻美大使伍庭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并下令修改刑律,颁布《大清新刑律》。
正式废除封建五刑制度,确立近代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主刑和从刑。主刑有罚金刑、拘役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从此,封建五刑制度被彻底抛弃,以自由刑为中心的近现代新五刑体制开始出现。
新中国成立后,在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类;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剥夺财产四类。以自由刑中心的五刑体系发展定型。
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再从封建五刑到近现代五刑,这一过程漫长而艰难。而在这一过程中,有两个趋势体现的尤为明显。
其一是从刑罚泛滥到刑罚法定。自从成文刑法产生以来,人们一直希望用法律手段对刑罚权加以约束,因此刑名体系一直为历朝法典所重视。
但是人治传统决定了对刑罚权的约束和限制不可能真正实现,无论是奴隶五刑制度,还是封建五刑制度都试图对刑罚作出限制,但是在实际中,法外之刑五花八门。直到二十世纪初,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现才将刑罚权真正限制在法律之下,刑罚法定开始成为现实。
其二、刑罚残忍到刑罚人道。古代刑罚异常残酷,仅死刑方式就有数十种,比如“挑筋去肠”、“抽肠洗刷”等酷刑令人发指。但是,刑罚日臻文明的历史规律不容抗拒。无论是汉文帝除肉刑,废连坐,隋唐定五刑刑名,废除历代沿用之诸多酷刑,还是清末建立新五刑制度,将死刑执行方式简化统一。
人类都一直沿着刑罚人道的路径前行,虽然这一过程无比漫长,不乏波折。从汉文帝十三年始废肉刑,到隋文帝开皇元年正式确立新五刑,共历七百四十余年,从封建五刑建立到清末近现代五刑制度的确立,凡千余年,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演进过程可谓荆棘遍布,艰辛无比。今天我们就讲到这里。
谢谢你的收听。
配音时候,是不是比较疲惫啊,最近这几期都没精打采的。
交大邱博士 回复 @九月门城: 同感
特别喜罗老师讲刑罚法制史
笞 chī
老师太贴心了,还怕我们做噩梦
关于流放距离,罗老师有口误,2000千米说成2000米,3000千米说成3000米了
刑罚变迁 奴隶旧五刑-废除肉刑汉文帝-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新五刑-清末修律近现代自由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出现-1994自由刑为中心的五刑制度定型—总结:刑罚变迁背后是逐渐的刑罚法定化和人道化
晚上听这个听出了恐怖片的感觉
砍脚趾头变成死刑。。。。还不如不改
凤在江湖_盼盼 回复 @九月门城: 与其生不如死不如给个痛快
流放fang不是fen,老师
学习笔记: (1)我国的刑法是从肉刑到身体刑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 (2)刑法变迁的第一个阶段被称为旧五刑,旧五刑主要存在于奴隶制社会,包括:墨、劓、刖、宫、大辟。 (3)新五刑是隋《开皇律》正式确立的,以笞、杖、徒、流、死为主的新的五刑体系,这是一种以身体刑和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 (4)新中国成立后,在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以自由刑中心的五刑体系发展定型。 (5)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再从封建五刑到近现代五刑,在这一过程中,有两个趋势体现的尤为明显。其一是从刑罚泛滥到刑罚法定。其二、刑罚残忍到刑罚人道。
阿尔法龟 回复 @55148111: 太强了!学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