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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近日,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出狱。让于欢案回到公众视野。
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忍受母亲被多名催债人欺辱,22岁的男子于欢用水果刀刺伤4人,导致其中一人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判决结果一经公布,立即引起轩然大波,舆情汹涌。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于欢时年22岁,其母苏银霞因资金周转不便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高利借贷。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对其进行辱骂、殴打。案发前一天,吴学占曾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次日,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他们三人。
其间,催债人员不停地辱骂苏银霞,语言不堪入耳,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其母嘴上,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更有甚者,催债人员杜志浩居然脱下裤子,当着她儿子的面往苏银霞脸上蹭,对母亲的公然侮辱猥亵令于欢崩溃。
当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秀荣报警。警察接警到达现场后,并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只是告诫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看到警察要走,已经情绪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不属于“正当防卫”,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正当防卫是一种个体暴力,在法治社会,暴力由国家垄断,私力救济被严格限制,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可行使有限的私力救济,所谓“紧急状态无法律”。同时,任何暴力都必须适度,否则就可能造成更大之“恶”。正当防卫至少要具备紧迫性和适度性两个基本要素。
何谓紧迫性?只有对法益存在现实侵害的可能性才具备紧迫性。如果不法侵害还没有开始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那么,如何判断“法益存在现实侵害的紧迫性呢?”
有人认为,这应该采取理性人的科学判断标准;还有人则认为,这应采取一般人的标准。前者是一种专家标准,认为在判断紧迫性时,应当站在专家的立场,从事后的角度看一个理性的人是否会觉得存在紧迫性;后者则是常人标准,认为应该按照普罗大众的一般立场,从事前的角度看一般人是否觉得有紧迫性。
或许,一审法院正是站在专家的超然立场上按照理性人的科学标准作出的判断。然而,这个世界上很少有人是完全理性的,我们或多或少都会受到环境、情绪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即便是专家也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理性。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
站在事后角度的科学判断只是一种事后诸葛亮的冷漠与傲慢。正因如此,二审法院进行了该判,认为应当按照一般人的立场来对紧迫性进行判断。换言之,我们要代入于欢的角色,设身处地综合考虑,他所处的情境来判断是否他们母子的人身安全是否依然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
至少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任何人处于类似情境,都会感到巨大的危险,谁知道警察走后,催债者的折磨手段会不会变得更加变态与血腥。因此,法院认为此案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错误的。
正当防卫的另外一个基本要素是适度性。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必要限度,二是重大损失。
也就是说,衡量防卫行为是超越必要限度,主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而“是否必须”又可综合考虑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结果和行为上是否基本相适应,是否出现了重大损失。
具体到于欢的案件。于欢目睹母亲遭受凌辱,用水果刀刺伤4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这种行为与侵害行为是明显不相适应,毕竟人的生命权是高于健康权、名誉权等其他权利。虽然加害人人数众多但未使用工具,未进行严重暴力攻击,于欢身上伤情甚至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从防卫行为使用的工具、致伤部位、捅刺强度及后果综合衡量看,于欢使用的是长26厘米的单刃刀,致伤部位为杜志浩身体的要害部位(肝脏),捅刺强度深达15厘米,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在于欢案中,讨债者一方并无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不能适用这个条款。
这就是为什么二审法院最后认为于欢构成防卫过当。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法院最后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司法要倾听民众朴素的声音,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本质是在道义上值得谴责。因此,犯罪与否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普罗大众都有发声的权利,司法永远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必须关于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种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2018年2月1日,于欢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审判范例。
emmm,罗老师,追债人裤子都脱了,我们为什么不能认为其正在强*于欢母,这样来看,于欢就不属于防卫过当了吧
UC刁钻哥 回复 @听友73326992: 觉得可以构成猥亵
对于不属于特殊防卫觉得不能理解。拿生殖器往别人脸上蹭和强奸也就一步之遥,难道要进入以后才算“抢劫,杀人,强奸……”?同时,一个普通人在看见母亲被人这样对待,唯一的希望警察又离开的时候肯定害怕绝望到不行,期待这样一个人“适度防卫”不也是站在了上帝的视角?
一杯特能苏 回复 @艾圈: 强奸和猥亵也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有无奸淫目的,在当时情景来看,应该是为了侮辱,所以没有认定为强奸?
学习笔记:(1)正当防卫是一种个体暴力,在法治社会,暴力由国家垄断,私力救济被严格限制,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可行使有限的私力救济,所谓“紧急状态无法律”。 (2)只有对法益存在现实侵害的可能性才具备紧迫性。如果不法侵害还没有开始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3这个世界上很少有人是完全理性的,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 (4)正当防卫的另外一个基本要素是适度性。 (5)司法要倾听民众朴素的声音,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本质是在道义上值得谴责,司法永远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必须关于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种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余欢案对于余的精神伤害超过了肉体伤害,没有哪个人可以忍受这样的精神折磨
“司法要倾听民众朴素的声音,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本质是在道义上值得谴责。因此,犯罪与否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普罗大众都有发声的权利,司法永远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必须关于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种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月光永不坠落 回复 @迎卿: 太喜欢这段话了
正当防卫是在打的过的前提,打不过那就是被打,只有任人宰割。都打不过对方,那还怎么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是别人把你打的重伤,这是对方的犯罪事实,要证明对方的犯罪事实,而自己又被对方打的重伤,在重伤的情况下,还要正当防卫。这个难度太大了。 因为有防卫过当的原因,人在失控下,很难做出理智的选择。最后的结果,只有被犯罪人冰冷的打死,因为人会失控失去理智,很难想起正当防卫的条文,而法律也保护不了被害人。
身体决定成长 回复 @身体决定成长: 因为人不是冰冷的机器,大部分人的头脑是被情绪所控制。人在情绪的诱导下,很容易失控,失去理智,而做出错误的决定,比比皆是。比如商业,投资失败,等等。
我就想知道那些人是怎么当上法官的
所谓谋定而后动,对方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为了达到目的,是有组织,有计划的犯罪。而被害人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下,被人攻击。到这里,被害人就是弱者的一方。为了掌握主控权,弱者想要战胜强者,唯一的机会,就是就是《孙子兵法》所说的,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要非常快速的,才能震慑对方。但在这个快的过程中,对对方的伤害,无法预料。太轻了,没有效果,不能制服对方。太重了,容易防卫过当。很显然,法律让我们普通大众承担了这个技术性难题。最终吃亏的永远都是被害人与普通大众。 正当防卫,就是正当防卫。 没有防卫过当的这一说 文明只能用文明,解决 暴力只能用暴力,解决 如果暴力还有轻重之分,很难把握这个度 很难不偏不倚刚刚好。
林夕之镜_wp 回复 @身体决定成长: 你没有认真听。
我以平头老百姓朴素的眼光看,这些人就是改杀,应该拖出去喂狗
今天张三没有评论,可能是被我上一节的回复吓到了,哪位同学可以替张三总结一下这节课的知识点?
刑法学人罗翔 回复 @猪猪快跑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