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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在所有的犯罪中,故意杀人最为严重,在任何文明社会,它都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汉高祖刘邦当年攻下咸阳时,约法三章,头条就是“杀人者死”。用最严厉的刑法来惩罚这种犯罪,本身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因为,没有任何其他后果,能够挽回失去的生命。
而在现行刑法中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立法者看来,没有人不知道什么叫做故意杀人,没有必要多费笔墨对此加以描述。
然而,问题并不总是那么简单,首先,在法律上人什么叫做“死亡”?就非常值得研究。今天我就从法律对“死亡”的判定谈起,和你聊一聊法律是如何下定义的?
你会发现,法律并非一个孤立的专业,有许多法律问题其实都取决于社会生活的常识以及其他学科的知识。
那什么是死亡呢?法律又根据什么标准判定故意杀人的呢?比如张三故意伤害李四,导致李四丧失部分脑功能,成为了植物人,这算“死亡”吗?应当判张三故意杀人吗?这就涉及到了法律中的“综合判定说”。
关于“死亡”,其实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刑法理论中采取了医学上关于死亡的标准,也就是综合判定说,具体的解释是: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三个要素结合起来判定人是否死亡。之所以采用综合判定的标准,主要是这符合大多数人通常对于死亡的理解。
如果一个人心跳没了,但呼吸还有,很难让人相信他就真的离开人世。而在医学上,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三种要素其实也互相依存,只要一种机能不可逆转地停止,其他两种机能也会在几分钟内就停止。
有趣的是,目前在医学上,死亡并不是一个最终的结果,而是分为三档,第一是档就是脑死亡,但脑死亡后还可能存在心跳。第二档是临床死亡,也就是生物体的心脏停止跳动,但这也不是彻底的死亡。第三叫做生物学的死亡,心脏停跳24小时之后,他的细胞就全部死亡了。
从生物科学的角度讲,这三种死亡都是不可能逆转的。而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医学界希望将脑死亡确定为死亡的标准。也就是,当生物体的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地丧失功能,就可以宣布他已经死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很多人认为脑死亡就是植物人,但其实脑死亡是有区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是正常的,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态状,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则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
因此,对于植物人通常不需要呼吸机的维持,家属可以把患者带回家自行照顾,但脑死亡患者必须靠呼吸机来维持“活着”的假象,所以,植物人是有苏醒过来的可能,但脑死亡从死里复活的可能性很小。
即使在医学界已经开始制定了有关脑死亡的行业标准。当前全球范围内也已有80余个国家的医疗机构均承认了脑死亡标准。但在我国法律中依然没有以脑死亡为法律判断死亡的标准。
为什么即使医疗机构承认脑死亡的判断标准了,但法律上能否采取这个标准来认定死亡呢?
法律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的,因此它不仅仅是一个专业判断,还必须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常情常理。如果按照医疗机构的相关定义,被害人进入脑死亡,患者的心脏等主要器官仍然在跳动,如果在法律上就认为脑死亡为人的死亡,那么,医生就可以摘除脑死亡患者的心脏等主要器官,用于器官移植。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判法标准,英国是最早确定脑死亡法律效力的国家,有一个经典案例。在1963年英国的的potter案就涉及了脑死亡法律效力问题。
当时potter在一次斗殴中受到了剧烈的脑损伤,医院在进行人工呼吸并且征求了家属同意后,摘除了病人的一个肾。后来病人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了法庭,陪审团认为医院关闭呼吸机而致potter死亡,宣布被告人杀人罪名成立。理由是:脑死亡并非不可逆的,还存在抢救的机会。
但在心脏停止跳动之后,大部分器官就无法再用。所以,如果以脑死亡标准为死亡标注,将为器官移植赢得宝贵的时间和资源,这在器官资源非常匮乏的中国,显得更为迫切。
另外,这也可以降低患者的痛苦,让他们死得更为尊严。因为,当病人进入脑死亡之后,有很多医院进行的治疗,其实只具有安慰意义。总之,用脑死亡标准取代传统的死亡标准,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和医学价值。
当然关于脑死亡的这种说法也有很多反对的声音,比如有些人认为,脑死亡的概念是建立在器官移植的基础上的,有悖于人道主义原则;婴儿时是无意识的,宣布婴儿的死亡,是不是需要另立法规等等。
尤其是中国人有很强的亲情伦理观念,脑死亡的家属很难接受,比如,在最近的北大女生自杀事件中,据说医生已经宣布女生陷入脑死亡,但是你觉得她就死亡了吗?尤其是女生的家属会认为她死亡了吗?所以在讨论死亡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的普通民众的情感。
所以,即使脑死亡,但具有体温、心脏仍在跳动、呼吸尚存,很难让患者的家人相信他已经已离开人世了。所以,这是确立脑死亡标准的最大障碍。另外,各国脑死亡的标准也不太统一,我国也还没有出台足够科学严谨的脑死亡标准,比如,福建省就发生过在宣布患者脑死亡60小时后,居然奇迹般的存活的例子。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孕妇,很多脑死亡的孕妇,肚子里的胎儿还是有可能存活的,如果宣布其死亡,放弃对其的治疗,那么胎儿也必将胎死腹中。
葡萄牙有位运动员,怀孕19周的被宣布脑死亡。她的家人经过讨论,决定使用呼吸机维持她的生命特征,让胎儿能够继续在子宫里存活,发育到32周将男婴诞出。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按照民众所理解的死亡标准来认定死亡,也就是刚才说的综合判断说,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这其实也是法律对社会生活情感的一种尊重。法律在本质上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它绝不能高高在上,无视民众的道德情感。
虽然从功利的角度,采取脑死亡说可以解决器官匮乏问题,但是这种只注重功利,却忽视道义的立场,显然不太合理。而且,在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背景下,也很难让患者家属接受,也许他们也会起疑,会不会为了摘取器官而故意的宣布未死的患者进入到了脑死亡状态呢?
在节目的最后我想与你讨论一个关于“死亡”的话题,日本等东亚国家为了协调社会矛盾与医学移植的需要,提出了心脏死亡和脑死亡并列的死亡标准。原则上还是以心脏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但是允许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属选择脑死亡标准,如果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医生就可以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
作为患者,会愿意同意脑死亡标准,并签署意见书同意捐献你的器官?请在评论区说出你的观点。谢谢你的收听
裱糊匠凉次 回复 @abudory: 我也愿意,并且20多岁就到红十字会去登记,领到了遗体器官捐赠志愿者证书。
1501120tsmu 回复 @刑法好难: 同意同意!自己想象了一下那种情况,虽说是脑死亡,但不是还有宣布后又救活的情况么,所以,我觉得我还可以再抢救一下!
Quinns 回复 @听友201020898: 同意!与其维持一个假象,不如创造一个希望。
主编荐书
刑法学人罗翔 回复 @主编荐书: 张三你好,请以后不要在触犯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