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告黄某因行为被行政拘留5日,期间必然造成因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持续旷工多日的实际后果。
黄某在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对实际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因此,电子厂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向黄某支付任何赔偿。
19.00万2004
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法律专家,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一体两翼”领导力模型创始人,《劳动法同学会》主理人。
2147
加关注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法(最新)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