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讲: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232讲:追诉期限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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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这里的“逃避侦查与审判”,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主要是指在司法公安机关已经告知其不得逃跑、藏匿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逃跑或者藏匿。(2)对于行为人实施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的,不得认定为上述“逃避侦查与审判”。(3)在共同犯罪中,逃避侦查与审判的共犯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共犯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条件而应当立案的,不管司法机关出于何种原因没有立案,不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即使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的控告不符合管辖规定,也不妨碍追诉时效的延长。

       3、上述两种情况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例1】A的甲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A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后来的乙罪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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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法海之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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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考教师王小胖

    满满的干货啊,坚持听

  • 法海之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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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桥溪月里的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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