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9讲:关于侵占罪的三个对象(二)

第229讲:关于侵占罪的三个对象(二)

00:00
01:05

      遗忘物,即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他人因为认识错误而交付给行为人的金钱、邮局误投的邮件、楼上飘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等,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均属于遗忘物。可见,这里对“遗忘物”作了扩大解释。因此,紧急避险的危险消除之后,拒不返还财物的,成立对遗忘物占有的侵占罪。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康桥溪月里的芦苇

    打卡

  • 萌小二_8u

    打卡

  • 各种不懂_da

    打卡

  • 佳佳甲甲安琪赞

    打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