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讲:关于侵占罪的三个对象(一)

第228讲:关于侵占罪的三个对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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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为保管物。“保管”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代为”说明行为人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应将代为保管理解为刑法上的占有,即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法律上的支配,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

       须知,不管是事实上的支配还是法律上的支配,都应以财物的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委托关系为前提,否则将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请注意:该罪此时打击的是保管赃物的藏匿行为,而非拒不返还赃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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